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常常被当事人和家属追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罪名有多严重,而是:“林律师,我什么时候能见到你?”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直指刑事司法程序中最核心、也最敏感的权利_x0008__x0008_之一——律师会见权。而这项权利在我国法律中的基石,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这条规定如何在实践中运作,它为何被我们法律从业者视为有效辩护的“生命线”。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或许你会疑惑,这条看似主要规范侦查机关“传唤”行为的条款,和律师会见权有什么关系?关键在于,它划定了犯罪嫌疑人处于“人身自由受限”或“接受讯问”状态的法定时限。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最为脆弱,也最需要法律帮助。律师能否及时介入,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在侦查初期就得到保障。
会见权:不仅仅是“见一面”那么简单律师会见,绝非简单的寒暄或情感慰藉。它是辩护工作的起点,是构建信任、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防止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关键环节。在侦查阶段,信息高度不对称,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孤立和恐慌_x0008__x0008_之中。根据我的经验,许多当事人直到见到律师,才第一次清晰地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享有的权利以及接下来可能面临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12小时或24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限,实际上为律师的“黄金介入期”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争取的,就是在这段法律允许的、嫌疑人被持续讯问的时间内或_x0008__x0008_之后,尽快安排会见。因为在这期间,口供正在形成,证据正在固定,案件的初步走向往往就此奠定。律师的及时会见,能够确保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头脑清醒,知晓“如实供述”与“自我归罪”的界限,避免因紧张、误解而做出不真实或不全面的陈述。
现实中的挑战:条文与实践的距离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会见权,但在实践中,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来顺利实现会见,有时仍会遭遇无形的“玻璃门”。一个常见的困境是“安排会见的时间差”。侦查机关可能会在传唤初期以“案情需要”、“正在讯问”为由,暂不安排律师会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传唤后几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拖延的实质,可能侵蚀了会见的意义。
我曾代理过一个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家属在当事人被传唤后立即委托了我。我携带手续赶到办案单位,却被告知“领导在开会,无法批准”、“具体负责的警官外出调查”。经过近八个小时的沟通与等待,才最终完成会见。而那时,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超过十小时的连续讯问,身心俱疲。这提醒我们,法律条文的规定需要更细致的操作规程和更刚性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落实。律师的坚持和沟通技巧,以及办案机关对法律精神的尊重,同样至关重要。
会见中的核心: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当终于坐在会见室里,隔着一道玻璃,我的任务才真正开始。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框定的程序背景,我的工作重点通常包括:
首先,是情绪的安抚与信心的建立。告知当事人,律师的到来意味着他不再是孤身一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他的权利有法律和专_x0008_业人士来共同守护。
其次,是全面的法律咨询。我会详细解释其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可能的刑罚幅度、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特别是对于讯问、举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我会明确告知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他有获得饮食和必要休息的权利,对于超过法定时限的讯问,有权提出异议。
再者,是了解基本案情。听取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但我会特别注意在侦查阶段不急于深入细节或核实证据,避免任何可能干扰侦查的误解。我的核心是了解侦查人员问了什么,当事人答了什么,有无存在诱供、逼供等违法情形。
最后,是提供具体的行动建议。例如,提醒当事人核对讯问笔录的重要性,确保笔录记载与自己的陈述一致;告知其如有身体不适或权利受侵,应如何合法提出;以及初步沟通是否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超越条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深入理解并善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其意义超越了单个案件的辩护。它促使我们思考如何构建更健康、更专_x0008_业的控辩关系。律师及时、有效的会见,实际上有助于保障讯问的合法性、口供的真实性,从源头上促进程序公正,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接受律师在法定框架内的制衡,是其办案行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体现。对于律师而言,则会见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我们既要敢于依法提出要求,也要恪守职业伦理,不利用会见进行串供、销毁证据等违法活动。
结语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它不仅仅是一个对于时间限制的冰冷数字。对律师而言,它是我们敲开那扇“门”、触及当事人、开启辩护工作的法律钥匙;对当事人而言,它意味着在最迷茫无助的时刻,法律承诺给予的程序庇护和权利曙光。这条规定能否从纸面走向现实,生动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的温度与精度。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始终相信,捍卫这条“生命线”,就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刑事追诉时,那不可剥夺的尊严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