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墨,一名在刑事辩护领域工作了十五年的律师。这些年来,我经手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但有一类情况总是格外引人深思,也最容易引发公众的误解和愤慨——那就是当施暴者试图用“精神疾病”作为挡箭牌,来为“打成精神病”这样严重的伤害行为开脱。我的当事人里,有受害者家属的悲愤与无助,也有在法庭上面对精神鉴定报告时,内心充满困惑的普通人。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和大家聊聊这个交织着法律、医学与人性的复杂议题:把人“打成精神病”,真的就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免罪金牌”吗?

一纸鉴定书,并非故事的终点在法庭上,我无数次看到,当辩护方出示一份显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旁听席上总会传来压抑不住的骚动。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看,又要装病脱罪了!”这种情绪我完全理解。但法律层面的审视,必须从这份鉴定书开始,却又远不止于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里划出了两个关键前提:一是“精神病”状态必须达到“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医学和法律标准;二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诊断有精神障碍的人,在犯罪时都“不负刑事责任”。司法精神鉴定要解决的,是一个“行为时”的特定状态问题:即在实施殴打等危害行为的那个具体时刻,行为人是否因严重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等)而完全丧失了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或者失去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需要精神病学专_x0008_家结合详细调查、医学检查和行为回溯,做出严谨判断。把一个人“打成精神病”是严重的伤害后果,但施暴者本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则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评价起点。
“伪装”与“误判”:鉴定中的现实挑战公众最大的疑虑,往往指向“装病”。在实务中,企图通过伪装精神症状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也是司法精神鉴定面临的核心挑战_x0008__x0008_之一。高水平的鉴定专_x0008_家会采用一系列方法进行甄别,比如长期观察、心理测验、核对既往病史、调查知情人等。伪装者在往往难以长时间维持一套不符合心理学规律的症状表现,容易在细节上露出破绽。
更复杂的情况是“误判”。有些人格障碍、情绪障碍或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能只是“削弱”,而非“丧失”。根据《刑法》,这种情况下的人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界限非常微妙。例如,一个因长期积怨而蓄意报复、将他人殴打致重伤的嫌疑人,即使他被诊断有间歇性情绪障碍,但如果证据表明他在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试图掩盖,那么法庭很难认定他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不会允许精神诊断成为一个可以随意开关的“免责开关”。
暴力行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反证”在我处理的案件中,有一个观点常常能有力地穿透迷雾:犯罪行为本身的特征,往往是判断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最佳注脚。法律逻辑与常识在这里是相通的。
试想,如果一个施暴者在殴打他人时,能够选择时机(如避开旁人)、选择工具、针对特定部位进行伤害,事后懂得清理现场、统一口径,甚至威胁受害者不得报警,那么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就强烈暗示着,他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伤害性有着清晰的认知,并且能够有意识地支配自己的行动。这与因精神病性症状(比如在命令性幻听支配下)而发生的、通常表现为紊乱、无目的、公开化的暴力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法庭在采信精神鉴定结论时,绝不会孤立地看待这份报告。法官会综合全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被告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证人证言、客观物证等,来审查鉴定结论是否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逻辑自洽。一份与明显有预谋、有隐蔽性的犯罪行为特征相悖的“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很可能会被法庭审慎对待,甚至不予采纳,或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法律的双重目的:惩罚与预防探讨“打成精神病”的刑事责任问题,最终要回到刑法功能的本源:惩罚与预防。刑法不仅要实现正义的报应,对犯罪行为予以谴责和制裁,更要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防止类似犯罪再次发生。
如果仅仅因为一份存在疑问的精神鉴定,就让一个实施了严重暴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人完全逃脱刑事处罚,仅仅接受强制医疗(而强制医疗的期限与病情相关,可能短于刑期),这无疑会严重削弱法律的威慑力,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无法抚平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巨大创伤。法律必须在这类案件中,极其审慎地平衡对精神障碍者的人道主义考量与对社会公共安全、司法正义的维护。
因此,当前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一种更精细化的处理方式。对于经鉴定确属在发病期不能辨认、控制行为而不负刑责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持续评估。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依法定罪但予以从宽处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服刑期间或_x0008__x0008_之后接受必要的治疗与监护。而对于那些试图以“精神病”为名、行暴力_x0008__x0008_之实的伪装者,法律则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程序和证据审查,力图将其甄别出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在“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的交界地带,没有非黑即白的简单答案。它要求法律人兼具理性的缜密与人性的温度。我们追求的,永远是在科学证据支撑下,对每一个个体在特定时刻的真实状态做出最审慎的裁量,让正义不被疾病_x0008__x0008_之名所蒙蔽,也不因愤怒_x0008__x0008_之情而迷失。这或许正是法律在面对这类最艰难案件时,所展现出的复杂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