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刑事司法领域工作了十几年的法律编辑,我叫陈正言。每天,我都在与形形色色的判决书、学术论文和实务案例打交道。我发现,许多公众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对于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这两个核心环节的关系,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大家更关心“谁被抓了”、“判了多少年”,却很少追问:检察院的“诉”和法院的“审”,究竟应该是怎样一种关系?两者界限的模糊,又会给具体的案件、给整个司法体系带来怎样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就以“刑事诉审关系研究”为切入点,探讨这个关乎司法公正根基的专_x0008_业命题。

刑事诉审关系研究:为何“诉”与“审”的界限模糊,会动摇司法公正的<a href=/tag/522/ target='_blank'>基石</a>

理想的蓝图:诉审分离与审判中心主义在法学的理论蓝图上,刑事诉审关系被设计为一种“分离”与“制衡”的结构。简单来说,就是“起诉”与“审判”由检察院和法院这两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互不隶属。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扮演“控方”角色;法院则居中裁判,依据法律和证据,独立判断指控是否成立。这种模式被称为“诉审分离”,其终极目标是确立“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罪责的判定,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来完成。法庭审判不再是简单地确认起诉意见,而是解决争议、查明真相的核心场域。这就像一场足球赛,检察院是进攻方,辩护方是防守方,而法院是裁判。裁判不能替进攻方踢球,也不能在赛前就认定谁该得分,他必须基于场上双方的实时表现来做出裁决。这套理想机制,是防范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设计。

现实的困境:“以侦查为中心”的惯性拉扯然而,司法实践往往比理论蓝图复杂得多。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惯性。案件的重心前移至侦查阶段,起诉和审判环节有时更像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盖章。这种惯性会扭曲诉审关系,导致一些非正常现象。

例如,“卷宗中心主义”问题。法官在开庭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检察院移送的、主要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容易形成“预断”。法庭审理有时沦为对卷宗内容的核实,而非对证据的实质性、对抗性审查。这就好比裁判在比赛开始前,已经看完了进攻方提供的、未经防守方质证的“精彩集锦”,其公正性难免受到质疑。

再比如,法院与检察院在“互相配合”原则下,可能出现的角色模糊。虽然法律强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打击犯罪的共同目标下,“配合”有时被不适当地强化,而“制约”则相对弱化。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或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法院在作出无罪判决或否定关键指控时,往往会面临超出法律_x0008__x0008_之外的压力与顾虑。这导致“诉”与“审”_x0008__x0008_之间应有的防火墙出现缝隙,审判的独立性和终局性受到挑战。

模糊的代价:从个案冤错到公信力损伤诉审界限模糊,代价是沉重的。最直接的代价体现在个案中,尤其是那些最终被纠正的冤错案件。复盘这些案件,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个相似的轨迹:侦查环节取证存在刑讯逼供或重大瑕疵,起诉环节未能有效过滤,审判环节则未能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对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链予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审判机关能够更早、更坚决地切断对侦查结论的依赖,真正发挥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很多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更深层次的代价,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信仰的损伤。当公众感觉法院的判决只是“走个程序”,实质结果早已在“诉”甚至“侦”的阶段就已确定时,他们对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任就会动摇。他们会质疑:如果审判不能独立、不能纠错,那么设置这道复杂程序的意义何在?这种信任危机,比任何一个个案的影响都更为深远。

改革的进路:让审判真正成为中心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其核心正是为了理顺诉审关系,让司法回归应然的轨道。这项改革包含了许多具体而有力的举措。

首先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庭不再是“照单全收”证据的场所,而是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过滤器”。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法院必须敢于排除,哪怕它看起来对定案“很有用”。这直接强化了审判对侦查、起诉行为的制约。

其次是强化庭审实质化。要求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让证据在法庭上“活”起来,让争议在法庭上“辩”清楚,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建立在庭审活动的基础_x0008__x0008_之上,而非厚厚的卷宗_x0008__x0008_之上。这迫使公诉方必须提升举证、质证能力,真正在法庭上履行证明责任。

最后是依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司法者自身的勇气与担当。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公民权利负责。越来越多的此类判决,正在逐步塑造“审判中心”的权威。

结语:在动态平衡中守护正义刑事诉审关系,绝非简单的工序衔接。它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在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_x0008__x0008_之间的精细平衡,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否兼得的关键枢纽。研究它、理顺它,不是为了进行抽象的学术讨论,而是为了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对待。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深切感受到改革的脉搏。让“诉”的归“诉”,“审”的归“审”,在分离中制衡,在制衡中协同,最终共同服务于“公正”这一最高目标。这条路依然漫长,但每一步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迈进,都是对我们所珍视的法治信念的一次夯实。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调整,更是一场深刻的司法文化与理念的革新。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场革新的见证者,也是其成果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