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建明,在一家大型建筑集团担任法务总监超过十年。我经手过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几万元的零星项目到数亿的重点工程,几乎涵盖了所有你能想到的矛盾类型。我发现,当纠纷的苗头出现时,许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法庭见”,却往往忽略了“和解”这条更高效、更经济的路径。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和你聊聊如何有策略地推动“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解”,真正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远超普通买卖合同。它周期长、参与方多、技术专_x0008_业性强,一旦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对发包方、承包方乃至分包商、材料商而言,都意味着资金被冻结、项目被搁置、商誉受损,是实实在在的多输局面。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司法数据也显示,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撤诉率保持在一个相对可观的水平,这本身就说明,和解具备深厚的现实土壤和共同的利益基础。
关键一:找准“症结”而非纠缠“对错”和解谈判最忌讳的,就是陷入情绪化的“责任辩论赛”。双方律师引经据典,只为证明“你错我对”,这种对抗性思维会迅速关闭沟通的大门。真正有效的和解,始于对纠纷核心“症结”的冷静诊断。
比如,我处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一个政府公共设施项目,因发包方未能及时完成场地拆迁,导致承包方机械和人员窝工近叁个月。承包方依据合同主张巨额停工损失,发包方则以承包方前期施工存在瑕疵为由抗辩。双方在“谁先违约”的问题上僵持不下,诉讼一触即发。
我们的切入点,不是继续深挖“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责任问题,而是分析“症结”:发包方的核心诉求是项目必须按期完工交付,以应对上级考核和公众压力;承包方的核心诉求是弥补成本损失并维持合理的利润空间。基于此,和解方案跳出了单纯的金钱赔偿:我们建议发包方在后续的工程量变更和支付节点上给予一定灵活性,并协助承包方协调部分建材供应;承包方则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承诺在后续阶段抢回部分工期。最终,双方以“一揽子”补充协议的方式达成和解,项目得以继续推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和解的智慧在于,将视线从“过去的损失”转移到“未来的共同利益”上。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在项目上仍是利益共同体,找到那个比“赔偿金”更重要的共同目标,往往是打开和解_x0008__x0008_之门的钥匙。
关键二:善用“第叁方”的专_x0008_业力量进行斡旋当双方直接沟通陷入僵局时,一个专_x0008_业的第叁方角色至关重要。这里指的不仅仅是诉讼中的法官调解,在诉前,至少有叁种力量可以借助:
首先是行业调解组织。许多地方的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协会都没有专_x0008_门的纠纷调解中心。这些机构的调解员通常是退休的工程师、造价师或法官,他们懂技术、懂行规、懂法律,提出的解决方案更容易切中要害,也更容易被业内双方接受。其调解结果虽无强制力,但可依据双方约定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
其次是专_x0008_家评审或争议评审小组(顿搁叠)。这在一些大型或国际工程合同中已有约定。在纠纷初期,由合同双方共同选定的技术、法律专_x0008_家组成评审小组,对争议事项出具专_x0008_业评审意见。这份意见虽不必然被遵守,但其高度的专_x0008_业性和中立性,能为双方提供一个客观的参照系,极大地压缩不合理诉求的空间,为和解奠定事实基础。
最后是专_x0008_业律师的“促谈”角色。一位有经验的工程律师,在和解中的作用不应仅是“斗争者”,更应是“设计者”。他能帮助客户客观评估诉讼风险(包括时间成本、鉴定费用、执行难度),计算“最佳替代方案”(叠础罢狈础),并设计出创造性的、多选项的和解方案供对方选择,将零和博弈转化为可能的多赢安排。
关键叁:将和解成果转化为“无懈可击”的法律文件达成口头和解意向只是成功了一半,另一半,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半,是将意向落实为一份权责清晰、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一份粗糙的和解协议,本身就可能成为二次纠纷的源头。
建设工程合同的和解协议,尤其需要关注几个特殊要点:
- 范围全面性:必须明确和解范围是涵盖项目全部争议,还是仅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结算金额)。务必使用“一揽子”、“最终且全面”等措辞,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 价款与支付的确定性:如果涉及工程款折让或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承兑汇票、以房抵债)、发票开具等必须毫无歧义。对于分期支付,要设定明确的违约后果。
- 责任豁免与权利放弃:这是和解协议的核心条款。需明确约定,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本项目合同项下任何已知或未知的索赔权利均予以永久放弃。措辞需经得起法律推敲。
- 与原合同及担保的关系:明确和解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冲突时以何为准。尤其要处理原合同中的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等担保措施,是解除、变更还是继续有效?
- 后续配合义务:和解后常涉及工程验收、资料移交、备案手续等后续配合。这些义务应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明确下来,并设定履行期限。
我曾见过因和解协议中一句“双方就本工程所有费用两清”的模糊表述,导致后期质量保修金返还再起纠纷的案例。细节,永远是法律文件的生命线。
结语和解不是委曲求全,而是基于理性权衡和商业智慧的战略选择。在建设工程这个环环相扣的生态里,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没有真正的赢家。作为法务,我始终认为,我们的最高价值不是打赢每一场官司,而是运用法律工具,帮助商业伙伴以最小的代价穿越风暴,让工程项目的车轮继续向前。当你再次面对合同纠纷时,不妨先问自己:除了对簿公堂,我们是否还有更明智的选择?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解,这条路,或许值得你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