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打交道最多的,除了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就是那本厚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中,第叁百七十五条常常像一枚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在我和检察官、法官的讨论中激起层层涟漪。这条对于再审程序的规定,远非简单的法条编号,它更像一个天平,一端承载着“有错必纠”的实体正义理想,另一端则压着“终局安定”的程序价值砝码。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当这个天平摇摆时,我们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究竟在权衡什么。

刑事诉讼375条:当“程序正义”<a href=/tag/150/ target='_blank'>遭遇</a>“实体真实”,我们该如何抉择

一扇沉重的“纠错_x0008__x0008_之门”:第叁百七十五条的本来面目让我们先抛开复杂的法理,直接看看这条法律说了什么。刑诉法第叁百七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

在普通民众看来,这无疑是法律赋予的一把“尚方宝剑”——案子判错了,还有机会翻过来。但在我这样的法律实践者眼中,启动这扇“纠错_x0008__x0008_之门”的门槛,其实非常高。法律明确列出了几种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这些表述看似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往往成为申诉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控辩双方角力的焦点。

“迟来的正义”与“被破坏的安定”:一个永恒的价值困境我经手过不少申诉案件。有些当事人拿着所谓“铁证”而来,眼神里燃烧着多年沉冤得雪的渴望;也有些案件,时过境迁,证人离散,证据湮灭,再审本身已困难重重。这里就引出了刑事诉讼中一个经典的价值冲突:我们究竟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个案的“实体真实”(即把案子事实彻底查清,判决绝对正确),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

支持必须严格贯彻第叁百七十五条、大力畅通再审渠道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关乎人的自由、名誉乃至生命,一旦出错,代价是任何个体都无法承受的。尤其是近年来曝光的几起重大冤错案件,正是通过再审程序得以平反,这极大地强化了“有错必纠”的正当性。从这一角度看,第叁百七十五条是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自我净化”机制,是正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防线。

然而,另一种声音同样值得倾听。如果生效判决可以过于轻易地被推翻,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就会受到冲击。当事人可能长期陷入诉讼泥潭,社会关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更重要的是,时过境迁后,证据收集和事实查明的客观条件已发生巨变,此时的“再审查明”是否就比“原审认定”更接近真相?有时,过度追求一个绝对意义上的“正确”答案,反而可能损害了程序本身的权威,让“案结事了”成为空谈。这并非为可能的错误开脱,而是强调司法必须在多重价值间寻求一种审慎的平衡。

在“申请”与“启动”_x0008__x0008_之间:司法者的审慎裁量第叁百七十五条赋予了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但最终是否启动再审,决定权在法院和检察院。这个裁量空间,正是法律智慧的体现,也是争议易发_x0008__x0008_之地。

作为辩护律师,我的职责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梳理出原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的“硬伤”,用扎实的材料和严谨的论证,去说服法官开启再审。我们会特别关注那些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不到位、关键证人证言出现重大变化、或出现了原审无法获知的新客观证据的案件。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启动再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更强。

而站在法官和检察官的立场,他们则需要通盘考虑:申诉理由是否确实符合法定条件?所谓的“新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且足以动摇原判决的根基?启动再审,对社会公共利益、对司法公信力的整体影响是什么?这种裁量绝非简单的“准”或“不准”,它要求司法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承担责任的勇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再审典型案例、规范再审程序指南等方式,也在努力统一裁量尺度,让“该纠错的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更清晰的界限。

超越法条:我们需要的不仅是“门”,更是“光”谈论第叁百七十五条,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申诉和再审的技术层面。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思考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在一审、二审等常规程序中就防范错误的发生,从而减少对这条“最后救济途径”的依赖?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更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中被实质化运用,让刑讯逼供等毒树_x0008__x0008_之果无处遁形;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口供至上”;需要保障辩护律师的充分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构建更均衡的控辩对抗格局;也需要司法者始终保持开放和审慎的心态,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点保持敏感。只有当前端程序足够坚实、公正,后端纠错机制的压力才会减轻,第叁百七十五条才能真正成为一道偶尔启用、但震慑常在的“安全阀”,而非承载过多期望的“救命稻草”。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趋向完善的努力。刑事诉讼第叁百七十五条,以及它所代表的再审制度,正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它提醒我们,正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有时曲折,有时漫长,需要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每一个参与者对法律的敬畏与对真相的执着。在“不枉不纵”的道路上,这扇门必须存在,而我们更应致力于,让公正的阳光尽可能普照在审判的每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