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打交道最多的,除了当事人和法官,就是那一摞摞厚重的卷宗。卷宗,在法律人眼中,是案件的生命线,它记录着侦查的轨迹、证据的样貌,也往往决定着一个人命运的走向。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个在实务中至关重要,却又常被公众忽略的问题:当案件进入“刑事再审”这一特殊的救济程序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是否还能像一审、二审那样,顺畅地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能否真正发挥纠错功能,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在最后一环得到彰显。

刑事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而是一种“非常救济”途径。当生效判决、裁定被认为确有错误时,这一程序才被启动。它的初衷是崇高的——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正义。然而,理想与实务_x0008__x0008_之间,有时存在着一道需要用力推开的门,而“阅卷权”,可能就是推开这道门的第一把钥匙。
法律上的“应然”:阅卷权是辩护权的基石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原则:阅卷权,是辩护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没有充分、完整的阅卷,有效辩护就无从谈起。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其根基。虽然刑事诉讼法主要规范一审、二审程序,但其第四十条对于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_x0008__x0008_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内核——保障辩护方的知情权和防御权——理应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再审。
从法理上讲,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其审理对象依然是原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辩护方要针对生效裁判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论证其“确有错误”,就必须以全面掌握原审卷宗材料为前提。如果连案卷都看不到,又何谈发现原审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上的疏漏呢?因此,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许多资深法律实务者的共识,都倾向于认为:在再审程序中,特别是由当事人申诉或检察院抗诉而启动的再审,辩护律师应当享有阅卷权。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实践中的“实然”:阅卷_x0008__x0008_之路并非总是坦途然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具体的操作困境。这正是问题的复杂_x0008__x0008_之处,也是许多当事人和律师感到困惑和无奈的地方。
与一审、二审阶段案件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后,律师即可前往法院阅卷的清晰流程不同,再审程序的卷宗管理情况更为多样。再审可能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能由上级法院提审;案件材料可能分散在原一审、二审法院的档案室。实践中,律师向再审法院申请阅卷时,有时会得到这样的答复:“案件刚立案,卷宗还没从原审法院调上来,请等待。” 这一等,时间就可能变得不确定,而再审的审理期限却已在计算。
更值得探讨的一种情况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律师前往被指令的再审法院阅卷,有时会遇到障碍。相关法院可能会认为,他们尚未接收到完整的上级法院指令文书和全部案卷材料,因此无法安排阅卷。这种因案件移送、协调而产生的“时间差”和“程序空档”,客观上造成了阅卷权的行使延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搁置。
此外,虽然法律精神支持阅卷,但缺乏针对再审阅卷的、像一审二审那样明确无误的条款和操作细则。这种“模糊地带”,给了不同法院、不同经办人员不同的解释和操作空间。在一些观念相对保守的地区或案件中,办案人员或许会抱有“案件已经生效,卷宗保密性更强”的想法,从而为阅卷设置不必要的门槛。
破解困境:律师的策略与当事人的坚持面对这些现实困境,坐等规定完善是不行的。在我的执业经历中,为了捍卫当事人的这项核心权利,我们往往需要采取更积极、更策略性的行动。
首先,书面申请是基础,更是证据。在确定代理再审案件后,我会立即向负责审理的再审法院提交一份正式的、详细的《阅卷申请书》。这份申请书不仅是一份请求,更是一份法律文书。其中,我会明确引用《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人职责和权利的原则性规定,阐述阅卷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再审程序公正进行的必要性,并附上委托手续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书面申请能留下记录,避免口头沟通可能产生的推诿和遗忘。
其次,沟通与跟进需要耐心和技巧。提交申请后,我会定期与立案庭、审判庭的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进行友好而坚定的沟通,了解卷宗调取进度。沟通时,注重理解法院内部的工作流程难点,同时温和而清晰地强调案件审理和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紧迫性。有时候,一份情理法理兼备的沟通,能有效推动进程。
最后,寻求多层次救济途径。如果遇到无正当理由的长期拖延或明确拒绝,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还可以考虑向该法院的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依法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阅卷权是辩护的“生命线”,在这条底线问题上,我们有责任为当事人据理力争。
展望:让权利在每一个环节都落地有声讨论“刑事再审时能否阅卷”,其意义远超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像一块试金石,检验着司法系统对“审判监督”程序真实效力的重视程度,也衡量着我们对“纠错”勇气和诚意的深浅。一个无法充分保障辩护方阅卷权的再审程序,其纠错能力是令人怀疑的。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错案件的平反,从聂树斌案到呼格吉勒图案,我们看到了再审程序带来的正义曙光。这些案件的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和申诉代理人都经历了艰难的证据梳理和卷宗分析工作,这其中,阅卷权的落实是基础中的基础。这些案例也反过来推动着司法实践的进步,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再审不是走形式,而是动真格,而动真格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公开与对称。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期待也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对于再审阅卷权的操作规范会越来越清晰,各地法院的实践会越来越统一。让每一个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都能在阳光_x0008__x0008_之下被重新检视,让辩护律师能够凭借完整的卷宗,为当事人发出最有力的声音。这不仅是律师和当事人的胜利,更是司法公正本身的胜利。当“刑事再审时能否阅卷”不再成为一个令人焦虑的疑问,而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肯定答案时,我们的法治肌体,才会更加健康而充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