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在案件研讨中与同行们提及《刑事审判参考》这套丛书。它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我们法律人眼中,其指导价值不言而喻。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其中第102号指导案例所揭示的核心问题——在错综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如何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个人犯罪。这个界限的划定,往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甚至公司的生死存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号:<a href=/tag/271/ target='_blank'>厘清</a>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a href=/tag/37/ target='_blank'>边界</a>,<a href=/tag/31/ target='_blank'>司法</a>实践如何把握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是公司行为,还是老板的个人意志?

让我们先回到第102号参考案例所构建的基本场景。案件通常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最终涉嫌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可能指控其个人犯罪,而辩护方则坚持认为这是单位行为。法庭_x0008__x0008_之上,控辩双方围绕“为了谁的利益”、“体现谁的意志”、“违法所得归于谁”这几个核心点展开激烈交锋。

我经手过一个颇为典型的案子。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了争取一个关键项目,指示财务人员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用于向项目方负责人行贿。案发后,检方以行贿罪对张某个人提起公诉。我们辩护团队的核心观点就是: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经营发展,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账户,预期利益也归属于公司,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意见,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单位犯罪的因素。这个过程中,《刑事审判参考》第102号案例中强调的“整体意志”和“利益归属”判断标准,成为了我们辩护的重要支撑。

穿透形式看本质:叁大核心鉴别标准

那么,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穿透”纷繁复杂的商业表象呢?根据第102号案例的精神及相关司法解释,我认为可以聚焦于以下叁个层面进行审视。

第一,意志的整体性:是“单位决策”还是“个人决断”?这是区分的关键。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整体的意志,通常表现为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负责人按照单位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如果仅仅是公司负责人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了个人目的,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使盖了公司公章,也更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例如,某公司股东会从未有过偷税的决定,但财务总监为完成个人业绩、获取奖金,私自篡改账簿,这就很难归于单位意志。

第二,利益的归属流向:是“归于单位”还是“装入个人腰包”?犯罪所得利益的最终归属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经营、分配利润或员工福利,则倾向于认定为单位犯罪。反_x0008__x0008_之,如果主要利益被个人私下瓜分、挥霍,即便动用了单位资源,也更符合个人犯罪的特征。在实践中,办案机关会仔细追踪资金流向,这往往是揭开案件性质面纱的最直接证据。

第叁,行为的业务关联性:是否“以单位名义”并在“业务活动中”实施?单位犯罪通常发生在单位的业务活动或日常运营过程中,并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如果个人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与单位业务毫无关联的犯罪活动,例如公司老板以公司名义为自己亲戚的民间借贷做非法担保并实施诈骗,这就脱离了单位犯罪的范畴。

界分背后的重大意义:不止于刑罚轻重

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绝非简单的理论_x0008__x0008_之争,它直接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影响深远。

对被告人而言,这关乎“罪与罚”的尺度。在刑罚上,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自然人的刑罚,在许多罪名中(如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相较于纯粹的个人犯罪(如行贿罪),法定刑设置往往更轻,或者入罪门槛更高。一个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可能意味着被告人面临数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量刑差异。

对公司而言,这可能是“生存与毁灭”的抉择。一旦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公司本身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扫地,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实质死亡。而如果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公司虽然可能因管理不善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但避免了刑事上的定罪判刑,保留了存续和重生的可能。因此,对公司合规体系而言,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财务审计机制,防止个人行为“绑架”单位意志,是至关重要的防火墙。

给公司和个人的启示: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防线

通过对第102号参考案例的解读,我们可以为公司和身处管理岗位的个人提炼出一些切实的警示。

对于公司,尤其是中小民营公司,必须逐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一言堂”,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法律风险边缘的事项,应留有书面记录,经过必要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杜绝“公私不分”的账务混乱状态,这是在关键时刻证明“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最有力证据。

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关键少数”,必须时刻绷紧法律弦。要清醒认识到,你的职务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被视同单位行为,也可能被剥离出来认定为个人行为。在推动业务时,切勿抱有“为了公司就不怕踩线”的侥幸心理,单位犯罪同样追究个人责任。同时,也要警惕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淆,避免因个人事务使公司卷入刑事风险。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号案例像一把精密的手术刀,为我们剖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这一疑难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解剖思路。在法律实务中,每一个具体案件都是独特的,需要律师和法官结合全部证据,运用这些标准进行综合的、实质的判断。作为法律人,我们的价值正是在于,在这模糊的边界地带,凭借专_x0008_业与经验,为当事人厘清是非,争取那份应有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