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见证了法庭上许多微妙而深刻的变化。过去,律师在庭审中有时会感到无力,仿佛一切在开庭前就已尘埃落定;而现在,法庭上的对抗性增强了,法官的目光更多地聚焦于当庭出示的证据和双方的辩论。这种转变的背后,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在持续发力。这项改革并非简单的程序调整,它触及的是刑事诉讼权力结构的深层逻辑,关乎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追诉时的权利保障。

一场静悄悄的权力结构重塑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是推动刑事诉讼制度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在旧的模式下,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材料往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庭审有时更像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仪式。这导致了一些问题:非法证据难以被有效排除,被告人的辩护权行使不充分,庭审的实质化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改革的着力点,正是要打破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大力推进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意味着,法官的心证必须主要来源于公开、对席的庭审活动,而非庭后对书面卷宗的研读。我代理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就一份关键电子数据的提取合法性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庭最终启动了专_x0008_门的调查程序,并因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而排除了该证据。这在数年前的司法实践中是难以想象的。
非法证据排除:从纸面规定到“牙齿”利器要让庭审真正成为中心,就必须为它配备强有力的“武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这样一件关键武器。过去,尽管法律早有规定,但实践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获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改革通过出台一系列细化规则,明确了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程序,强调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要求,显着增强了这一规则的可操作性。
例如,在涉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中,对于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线索,法庭现在更倾向于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来证明取证合法性,而不仅仅是出具一纸“情况说明”。这种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日趋严格,倒逼侦查机关从一开始就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与合法。从我的观察来看,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普遍增强了,讯问时更加规范,因为他们也清楚,一份存在瑕疵的证据很可能在法庭上被“宣告无效”,从而影响整个指控体系。
律师的辩护空间:扩大与深化并存刑事诉讼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全方位保障辩护权。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曾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叁难”问题。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政策的落实,这些障碍在制度层面已得到很大缓解。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几乎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为我们进行有效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更深刻的变化在于辩护重心的前移和辩护质量的深化。在“审判中心”的框架下,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听证程序中,就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应当起诉发表意见。在庭前会议中,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梳理等程序性问题与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为庭审的高效、聚焦做好准备。辩护不再仅仅是庭审时的慷慨陈词,而成为一个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更具技术性和策略性的专_x0008_业活动。
科技赋能:改革进程中的双刃剑这场改革与科技浪潮不期而遇。智慧法院建设、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远程视频庭审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刑事诉讼的样貌。电子化让案卷移送和律师阅卷变得无比便捷,远程庭审在疫情期间保障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但技术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海量的电子数据如何质证?远程庭审如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和辩护人的临场发问效果?大数据侦查模式下的公民隐私权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理念与时俱进。改革不仅要调整“人与人”的法律关系,也要开始认真审视“人与技术”在司法场域中的新型关系。
展望未来:共识、细节与系统性工程尽管成就显着,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仍面临挑战。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侦、诉、审、辩各方的理念协同与能力提升。目前,在一些地方、一些案件中,“侦查中心”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庭审的实质化程度仍有提升空间。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相较于理想状态还有差距。
未来的深化_x0008__x0008_之路,或许在于更精细的制度构建。比如,进一步细化不同案件类型的庭审规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衔接,探索更具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能高效地追究犯罪,更要像一座坚固的堡垒,在任何时候都能捍卫无辜者不受追究的权利,确保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条道路漫长而曲折,但每一步向前的努力,都让我们离一个更加公正、文明的司法图景更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