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平,一名专_x0008_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我无数次面对这样的场景:当事人或家属在遭遇司法机关问询时,内心充满恐惧与迷茫,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张律师,我到底该不该说话?我说了会不会对自己更不利?”这背后,触及的正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基石性的权利——沉默权,以及与_x0008__x0008_之紧密相关的“如实供述”义务。今天,我想抛开复杂的法条堆砌,从实务角度和大家聊聊,当这两者看似产生冲突时,我们普通人该如何理解和应对。

沉默权:不是“抗拒”,而是“防御”许多人误以为,保持沉默就等于“不配合”、“心里有鬼”。这是一种危险的误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意味着,你有权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我将沉默权理解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道“防御工事”。它的存在,并非为了阻碍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防止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个人因恐惧、误导或信息不对等而作出不真实、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在侦查初期,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你并不完全清楚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也不完全了解自己言行的法律定性。此时,仓促的、未经深思熟虑的陈述,极易被固定为对你不利的证据。我曾处理过一个涉嫌经济犯罪的案子,当事人在最初接受询问时,出于急于澄清的心理,对某些业务往来的细节做了模糊的、基于个人理解的描述。这些描述后来与书证存在出入,反而被指控为“虚假供述”,加大了辩护难度。沉默权,在这个时候,就是让你“踩一脚刹车”,为自己争取到获得专_x0008_业法律帮助的时间和空间。
“如实供述”的义务:界限在哪里?那么,法律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是否与沉默权矛盾呢?关键在于对“如实”的理解和适用场景。这项义务并非要求你事无巨细地陈述一切,更不意味着你必须主动承认自己可能构成的罪行。它的核心在于,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你已明确知晓的问题,你不能故意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或隐瞒关键情节(如伪造不在场证明)。
例如,当被问及案发时你是否在某个特定地点,你明知自己在,却谎称不在,这就可能构成违背“如实供述”义务,甚至可能衍生出新的妨害作证问题。但如果你被问及“你为什么要这么做?是不是出于某种非法目的?”这类涉及主观意图、法律评价的问题,你完全有权在咨询律师前,选择不作出可能自我归罪的解释。
实务中的核心策略:从“说什么”到“如何准备”面对询问,真正的智慧不在于紧闭双唇一言不发,而在于有策略地应对。我通常会建议我的当事人,在律师无法当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确认身份与权利。你有权核实询问人员的身份,并要求告知涉嫌的罪名。这是你进行有效应对的前提。第二,区分事实性问题与评价性问题。对于时间、地点、人物、行为过程等客观事实,如果清楚且不涉及自我归罪,可以谨慎、准确地回答。对于涉及动机、目的、性质判断(如“你觉得这算不算诈骗?”)等问题,可以表示“这个问题我需要时间回忆”或“我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说明”。第叁,警惕诱导性发问。诸如“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早点说清楚就能早点回家”这类话语,是常见的审讯策略。你需要明白,任何承诺(尤其是非书面的)在法律程序上都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以此作为你放弃权利的依据。第四,最重要的是,尽快联系律师。律师的介入,能帮助你准确理解自身处境,分析法律风险,并指导你如何做出既保护自身权利、又不违背法律底线的陈述。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你与办案机关搭建起更理性、更专_x0008_业的沟通桥梁。
误区澄清:坦白从宽与“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这没错。但“坦白”是指如实供述自己已经被掌握的或未被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它建立在自愿、明智的基础上,且其“从宽”的幅度是法定的、有限的。它绝不是用模糊的“从宽”承诺,来换取你放弃对全部指控进行辩护的权利。
而所谓的“抗拒从严”,在法律明文规定中已不存在。不能因为当事人行使法定的沉默权或进行合理辩解,就对其加重处罚。将合法权利的行使视为“抗拒”,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有效的辩护,包括对指控证据的质证、对法律适用的辩论,正是为了帮助法庭更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这本身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作为刑事律师,我深知每一次询问、每一次陈述都可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法律赋予你权利,也期待你理智地行使它。在错综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沉默权是你手中的盾牌,而专_x0008_业的法律建议,则是让你能正确使用这面盾牌的指南。当你不确定脚下的路时,最好的选择不是盲目前行,而是先停下来,看清路标,再决定方向。在刑事法律的领域里,这份谨慎,往往就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