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砚,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了近十年的刑事法官。每天,我经手最多的文书类型_x0008__x0008_之一就是“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在外界看来,这类文书格式固定、案情简单,似乎只是“走过场”。但在我和许多同行眼中,恰恰是这份看似简单的“简易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成为了衡量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微妙天平,也时常让我们陷入沉思。

“简”字背后,真的只是简化吗?
提到“简易程序”,很多人会联想到速裁、认罪认罚、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简单的案件快速流转,从而让法官有更多精力去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在文书上,就是裁判文书说理的“简化”。然而,在实践中,“简化”很容易滑向“简化”甚至“不说理”。
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或家属,拿到一份只有寥寥数行、几乎全是模板化语言的判决书后,满脸困惑地问我:“法官,我知道我错了,也认罪了,但为什么判这个刑期?罚金是怎么算出来的?”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能被理解、被信服的理由。当文书说理过于简略,仅仅引用法条和格式化结论时,即便结果公正,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虑,司法的教育功能和服判息诉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简易程序说理的“叁重困境”
首先,是效率与说理深度的矛盾。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是现实的。一个法官一天可能要处理数起简易程序案件,要求每份文书都像普通程序案件那样详细论证,在时间和精力上确实不现实。这导致了许多文书说理停留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故依法从宽处理”的层面,缺乏对量刑情节(如自首、退赃、取得谅解)如何具体影响刑期的个性化分析。
其次,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潜在风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的背景下,绝大多数简易程序案件都伴随着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此时,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应当从“定罪”适当转向“量刑”。被告人更关心的是:我的认罪态度究竟换来了多少“从宽”?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被完全采纳?若有调整,理由何在?如果文书对此语焉不详,被告人可能会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效产生怀疑,甚至认为“认不认罚都一样”。
最后,是司法公信力的微观建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司法面向公众的一扇窗口。一份说理充分的简易程序文书,即使案件再小,也能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严谨与温度。反_x0008__x0008_之,千篇一律、缺乏灵魂的文书,会无形中削弱司法权威,让公众产生“司法流水线”的负面观感。
让“简”案也有“理”:我们可以做的改变
改变并非要推翻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而是在现有的框架内,寻求更精细化的平衡。我认为,优化简易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第一,推行“要素式”说理与“个性化”补充相结合。 对于最常见的危险驾驶、盗窃、轻伤害等案件,可以制定更精细的“说理要素清单”。例如,在危险驾驶案中,文书必须明确写明血液酒精含量、有无从重情节(如醉驾上高速、发生事故)、有无从轻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并清晰展示这些要素如何共同作用于最终的拘役期限和罚金数额。在标准化要素_x0008__x0008_之外,留出空间给法官补充本案的特殊情况,实现“模板不僵化,简练不简陋”。
第二,强化量刑说理,特别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回应。 文书应当明确回应量刑建议。如果法官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简要说明理由;如果进行了调整,哪怕是微调,也必须说明调整的依据。例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鉴于被告人在庭审后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该情节在量刑建议提出后发生,本院予以确认,故在量刑建议基础上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样一段话,既肯定了认罪认罚的基础从宽,又体现了对新增从宽情节的独立评判,说理清晰,令人信服。
第三,善用技术工具,为法官“减负增能”。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可以开发智能辅助系统。系统能根据案件录入的要素(犯罪金额、情节、认罪阶段等),自动生成说理段落雏形或提供相关判例参考,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修改和确认,从而将法官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把宝贵的时间用于关键情节的判断和说理的打磨上。
第四,转变观念:简易程序不等于“不重要”的程序。 timi天美传孟若羽司法工作者自身而言,需要认识到,再简单的案件,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一份说理充分的简易程序判决书,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是对其未来回归社会的法律指引,更是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的生动教材。它承载的价值,丝毫不亚于一份复杂的判决书。
作为一名长期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我深知改革_x0008__x0008_之难在于惯性,也贵在点滴积累。优化简易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并非要追求辞藻的华丽或篇幅的冗长,而是要追求“精准”与“透明”。让每一个判决背后的逻辑清晰可见,让公平正义不仅实现,而且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实现。这或许正是我们从“简”入手,通往更坚实司法公信力的一条必经_x0008__x0008_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