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林正言,一名从事刑事法律工作超过十五年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我常常被问到一些看似宏大却又与个人息息相关的问题:国家的“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它和那本厚厚的《刑法》法典有什么关系?今天,我想从一个法律实务者的视角,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这并非遥不可及的学术讨论,而是真切地关乎社会安全、司法公正,乃至我们每个人在特定情境下可能面临的境遇。

刑事政策与刑法:如何<a href=/tag/84/ target='_blank'>影响</a>我们每个人的<a href=/tag/129/ target='_blank'>生活</a>

刑事政策,简单来说,是国家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原则和策略。它不是某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宏观的指导和价值取向。而刑法,则是将这些方针和价值具体化、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刚性标尺。两者的关系,好比是“战略”与“战术”,政策指引着法律修订和适用的方向,法律则确保政策意图在个案中得到实现。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脉搏回顾过去几十年,中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显着演变。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政策,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在特定历史时期对遏制犯罪高发态势起到了作用,但也留下了对于司法程序与人权保障的深刻反思。进入新世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正式提出并成为主导。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比如,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法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刑罚力度不减。这体现了“严”的一面,旨在守护社会最基本的底线。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则更多地体现了“宽”的精神。这种“宽”不是法外施恩,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

刑法修正:政策导向下的具体变革刑事政策的调整,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刑法》的历次修正。近年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宽严相济”政策在修法中的烙印。

在“从严”的维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针对的是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回应了社会对低龄恶性犯罪的关切。同时,加大了对金融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领域的惩处力度,增设了新罪名,提高了法定刑,这都与当前维护经济秩序和民生安全的政策重点紧密相连。

在“从宽”的维度,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和普及是一个典型。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不再单纯依靠监禁,而是通过社会化的矫正方式,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后,在实践中,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司法上也探索了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路径,避免了“一刀切”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这些变化,使得刑法不再是冰冷的惩罚工具,也具备了教育挽救的温情一面。

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与法律互动的鲜活样本若要找一个当前最能体现刑事政策与刑法实践互动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无疑是绝佳样本。这项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但其精神内核深深植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实务中,我代理过不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就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这种“从宽”,可能体现在强制措施的变更上(如取保候审),更直接地体现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这项制度的意义是多重的。对嫌疑人而言,它提供了一条获得从轻处罚的明确路径,减少了诉累和不确定性。对被害人而言,嫌疑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其获得赔偿和精神慰藉。对于司法系统,它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这正是刑事政策追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目标在具体司法程序中的生动实践。

我们该如何看待:理性与信心的建立作为普通公民,了解刑事政策与刑法的互动,有助于我们建立更加理性的法律观。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是稳定与变化的统一体。《刑法》的条文相对稳定,但其背后的精神和对社会行为的评价,会随着国家刑事政策的微调而更加精准。其次,这能帮助我们理解一些司法现象。为什么类似的行为,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节下处理结果会有差异?很多时候,这背后正是刑事政策在发挥调节作用,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对法治的信心。“宽严相济”不是“和稀泥”,而是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每一次刑法修正的公开讨论,每一项司法改革的试点推行,都是法治进步的足迹。它意味着我们的刑事法律体系,正朝着更加精细、更加科学、也更富有人文关怀的方向演进。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切感受到,刑事政策如同灯塔,为刑法的航行指明方向;而刑法则是坚实的航船,承载着正义驶向彼岸。理解这一点,我们就能更从容地看待身边的法治进程,既不做置身事外的旁观者,也不做人云亦云的恐慌者,而是成为一个有认知、有信心的积极参与者和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