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正言,一个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了近十年的“老执行”。每天打交道最多的,除了各种“老赖”,就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来的咨询电话。最近我发现,很多被判处罚金的当事人或家属,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时,都会问到一个同样的问题:“法官,这罚金我认了,但通知单上写的这个‘执行费’是什么?刑事罚金也要交执行费吗?” 今天,我就以内部人的视角,把这个看似细微、实则关乎每个人钱包和法律认知的问题,给大家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刑事罚金有无执行费一文说清法院执行的“<a href=/tag/398/ target='_blank'>隐形</a>”<a href=/tag/1060/ target='_blank'>成本</a>

一个常见的误解:罚金与执行费“打包”收费?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结论:对于刑事罚金本身的执行,人民法院是不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申请费的。 这可能是最直接打破大家疑虑的一点。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执行”二字,就联想到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需要预交的执行费,进而产生恐慌,以为法院在“罚上加罚”。这种误解情有可原,但法律的规定确有不同。

为什么不同?这要从两种程序的性质说起。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平等主体_x0008__x0008_之间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具有明显的“私权”实现色彩,因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需要交纳申请费。而刑事罚金的执行,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公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追缴罚金是国家的职权行为,其启动源于刑事判决的生效,而非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将这种公权力行使的成本再强加于被执行人,于法理不合,也加重了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中,也一贯秉持这一原则。

那么,“执行费”从何而来?警惕两类关联费用既然法院不因执行罚金本身而收费,那当事人有时感知到的“执行成本”是什么呢?这里通常关联着两类容易被混淆的费用,需要我们睁大眼睛分辨。

第一类: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申请费。 这是混淆的“重灾区”。在很多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等案件中,判决书可能同时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刑事部分的“罚金”,二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损失”。对于后面的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被害人一方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根据规定,这笔执行申请费是需要由被执行人(即罪犯)承担的。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往往是将罚金和民事赔偿一并列为执行标的,费用也可能一并计算。当事人若不加细看,就容易以为所有费用都是罚金带来的。

第二类: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这类费用并非“申请费”,而是确因执行行为必须发生的、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合理成本。最典型的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法院为了查找、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拍卖机构,这些机构收取的专_x0008_业服务费;需要到异地查封房产、扣押车辆所产生的差旅费;需要对财产进行仓储、保管产生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实际发生、实报实销”的,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这与“因执行罚金而收取执行费”是两回事,它是任何性质的执行案件(包括民事执行)都可能产生的成本。

当罚金执行遇上“执行不能”,还会产生费用吗?在我的工作中,更常见也更复杂的情况是:被执行人(罪犯)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罚金。这时,问题就变成了:法院为调查财产状况所做的工作,会产生费用吗?这笔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常规财产调查,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这些成本由法院作为办案经费承担,不会向被执行人收取。因为这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支出。但是,如果需要进行超出常规范围的、特别复杂的调查,或者涉及第叁方商业机构提供深度财产线索,理论上可能产生额外成本。不过在刑事罚金执行的司法实践中,除非极特殊情况,法院极少会因调查罚金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另行产生需由其承担的大额费用。执行的重点更多在于“查控”本身,对于确无财产者,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这个过程本身并不额外“计费”。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几点务实建议厘清了费用问题,我想从执行法官的角度,给面临罚金执行的家庭几点建议:

  1. 仔细阅读法律文书: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务必仔细核对每一项执行标的。明确哪些是“罚金”,哪些是“附带民事赔偿”,费用计算依据是什么。如有不明,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或书记员问清,避免稀里糊涂。
  2. 积极沟通,避免惩戒:对于罚金,有能力履行的,应主动履行。这不仅是法律义务,积极的态度也可能在减刑、假释等后续环节获得正面评价。若确实经济困难,也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如低收入证明、疾病证明等),争取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切忌置_x0008__x0008_之不理,否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被司法拘留。
  3. 区分“罚金”与“退赔”:重视“退赔”义务。在很多侵财类犯罪中,法院会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这项“退赔”义务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也关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定。从情感和实际效果上,有时甚至比罚金更值得优先考虑。
  4. 理解“执行不能”:如果家庭确实极度困难,经法院核查也确无财产,要理解“执行不能”是一种法律状态,不代表债务消失,但意味着在目前阶段强制执行程序暂时停滞。这期间不会产生新的执行费用。但一旦未来有收入或财产,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其执行过程也充满着对人性和现实的考量。刑事罚金执行费的问题,看似是一个技术性的费用疑问,背后折射的却是国家刑罚权的边界、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以及司法成本的承担机制。作为执行者,我们既要用法律的刚性维护判决的权威,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体察每一个家庭的现实困境。希望这篇文章,能像一次深入的执行局窗口咨询,为您拨开迷雾,带来一些切实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