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处理过不少涉及“淫秽物品”的案子。每当当事人或家属拿着起诉书,看到“刑法第367条”这个罪名时,脸上总是写满了困惑与惶恐:“我收藏的明明是艺术画册,怎么就成了犯罪?”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这条法律,它看似冰冷,实则划定了法律与艺术、个人趣味与社会风化_x0008__x0008_之间一道微妙而关键的界限。

法条_x0008__x0008_之下,并非所有“裸体”都违法刑法第367条,核心在于界定何为“淫秽物品”。法律条文本身是抽象的,它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你看,法律并非一棍子打死所有涉及性的内容。它明确为科学和艺术留下了空间。问题的关键,往往就卡在“诲淫性”与“艺术价值”的认定上。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常常是某件作品究竟是以激发性欲、腐化道德为主要目的,还是其艺术表达超越了色情成分。这不像数学题有标准答案,更像是一场对于社会观念、审美标准和法律解释的辩论。
司法实践中的“叁把尺子”那么,在实践中,法官和鉴定机构如何衡量这条界限呢?通常,他们会动用几把“尺子”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把尺子,是“整体性评价”。不会孤立地看某个画面或段落,而是从作品的创作背景、整体主题、思想内涵来评估。一部严肃的文学名着中可能含有性描写,但其主旨在于揭示人性与社会,这就与纯粹为了刺激感官而制作的物品有本质区别。
第二把尺子,是“社会普通人标准”。这不是指艺术评论家的小众眼光,也不是指道德极端保守者的观点,而是以当前社会一般公众的性道德观念为基准进行判断。这个标准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十年前可能引起轩然大波的内容,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其评价可能趋于缓和。
第叁把尺子,是“有无艺术、科学价值”。这是刑法第367条明确给出的豁免条款。如果一件作品被艺术界公认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或者在医学教育、性知识科普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那么即使它包含直白内容,也不应被简单归为淫秽物品。在不少案例中,辩护律师会邀请艺术评论家、学者出具专_x0008_业意见,正是为了证明这一点。
从案例看界限:收藏、销售与传播的雷区让我分享两个经手过的典型案例,它们能更直观地说明问题。
第一个案例涉及一位美术院校的教师。他出于研究和教学需要,收藏了大量国内外人体艺术画册及部分带有情色色彩的前卫艺术影像资料。在一次偶然的检查中被发现,随后被以涉嫌持有淫秽物品罪移送。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其“目的”和“场景”。我们通过提交他的教学大纲、学术论文、以及同行专_x0008_家证言,充分证明这些资料是其专_x0008_业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持有”的目的和语境至关重要,用于正当的专_x0008_业研究、艺术创作与用于个人低级趣味,在法律评价上可能天差地别。
第二个案例则是一位网店店主。他销售一些从国外进口的“限制级”动漫衍生品和写真集,利润可观。他辩称这些是“二次元艺术”,但经鉴定,其中绝大部分内容纯粹以夸张手法描绘性行为,缺乏基本的叙事或艺术表达框架,主要功能就是提供性刺激。最终,他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刑罚。这个案例的警示在于,商业化的贩卖、传播行为,是法律打击的重点。一旦以牟利为目的,将这类物品投入公共流通领域,其社会危害性显着增加,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会更为严格。
网络时代的新挑战与个人防线在今天这个数字时代,刑法第367条的适用面临着新挑战。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边界日益模糊。一张被笔厂的图片、一段剪辑过的视频,都可能游走在灰色地带。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如何规避风险?
我的建议是,保持一份清醒的认知。对于个人欣赏,尽量选择来源正规、具有公认艺术价值或明确教育意义的作品。避免出于猎奇心理,在隐秘的网络角落下载、观看内容露骨且明显低俗的视频或图片,因为单纯的“持有”达到一定数量或程度,也可能构成违法。更重要的是,绝对不要参与复制、贩卖和网络分享。你的一个“资源分享”链接,可能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法律划定这条界限,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良好的性道德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蚀,尤其是防止淫秽物品商品化带来的社会危害。它并非要禁锢艺术创作或干涉私人空间的合理审美,而是在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_x0008__x0008_之间寻求平衡。
理解刑法第367条,其实就是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守门人”角色。它提醒我们,自由有其边界,欣赏与传播需要责任。在艺术与色情_x0008__x0008_之间那条看似模糊的线上,法律的天平最终会倒向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个体,心存一份对法律的敬畏,保持一份对内容的鉴别力,才能更好地享受艺术_x0008__x0008_之美,远离法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