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焦急地询问:“律师,我这种情况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个问题在孙明亮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2023年引发广泛关注的孙明亮故意伤害案,恰如其分地揭示了正当防卫认定中的复杂性与争议点。

那是个普通的夏夜,孙明亮与友人在烧烤店用餐。监控显示,凌晨1点23分,邻桌几名醉酒男子开始对孙明亮一行人进行言语挑衅。随着冲突升级,对方率先抄起酒瓶攻击孙明亮头部。在混乱中,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攻击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明亮提起公诉,而辩护律师则坚持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起案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质疑:“难道只能被动挨打,不能还手自卫?”而法律专_x0008_业人士则更关注案件细节中反映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叁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四是必须具有防卫意识;五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孙明亮案中,前四个要件争议不大。监控清晰记录了对方先动手攻击的过程,不法侵害确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孙明亮的行为也明确针对侵害者。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五个要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是否过当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侵害的强度是否剧烈、侵害的急迫程度、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在孙明亮案中,控方指出,对方虽然先动手,但使用的只是酒瓶,而孙明亮直接使用刀具还击,造成了远超过侵害程度的伤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发生了显着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93号指导案例中明确强调,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应简单采取“唯结果论”,即不能仅因造成重大损害就认定防卫过当。
在孙明亮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考察了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境:深夜时分、侵害方人数占优、酒后情绪失控等因素,这些都影响了孙明亮在当时情境下对危险程度的判断。法律不强求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持绝对理性,而是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
一位参与案件论证的法学专_x0008_家告诉我:“司法实践正在逐步扭转‘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在分析防卫是否过当时,防卫人在事发时的心理状态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突发性暴力侵害往往导致当事人产生恐惧、紧张、愤怒等强烈情绪,这些情绪会影响其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判断。
孙明亮在庭审中陈述:“当时看到对方拿起酒瓶砸过来,我脑子一片空白,只想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这种心理状态在类似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刑法理论中的“合理行为人”标准,要求法官设身处地考虑一个正常人在相同情境下可能作出的反应,而非事后冷静分析下的最优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理性冷静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常建议当事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首先要尽量保持冷静,评估现场情况;其次要明确告知对方停止侵害,并寻找机会报警或求助;如果无法避免冲突,防卫手段应当与侵害程度基本相当。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或斗殴意图。
在孙明亮案中,辩护律师成功论证了当事人携带水果刀是出于工作需求(孙明亮为水果店员工),而非为了斗殴准备,这一细节对案件定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孙明亮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一判决既认可了其行为的防卫性质,也指出了手段上的不相当性。
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是对法律边界的探索。正如我的导师、一位资深法官所言:“法律的精髓不在于条文的机械适用,而在于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孙明亮案提醒我们,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需要在保护防卫人权利与防止暴力滥用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平衡点,这需要法官基于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作出审慎判断。
在法治进程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像孙明亮案这样具有讨论价值的案例,它们推动着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也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更清晰地知晓自己权利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