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都能接触到处于侦查阶段焦虑不安的当事人。他们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律师,我向公安机关控告了对方,但感觉石沉大海怎么办?”每当这时,我总会翻开《刑事诉讼法》,向他们详解第一百一十叁条如何为普通公民构筑起权利保障的防线。

解读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三条:侦查阶段如何保障公民的<a href=/tag/2095/ target='_blank'>控告权</a>与<a href=/tag/2096/ target='_blank'>监督权</a>

被忽视的权利条款:刑事侦查中的“双向通道”

许多人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实际上建立了刑事侦查的“双向通道”。一方面,它赋予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犯罪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为公民提供了监督侦查活动的法律工具。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常常被简化为侦查机关的权限依据,但其后半部分对于证据收集全面性的要求,恰恰构成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石。去年我代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被立案侦查后,我们依据该条款要求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的银行流水记录,最终促成了案件的撤销。

控告权的落地:从条文到实践的关键步骤

当公民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却得不到回应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如何发挥作用?我的当事人李女士的经历颇具代表性。她因商业纠纷遭到对方刑事控告,公安机关立案后却只收集有罪证据。我们依据该条款中“收集、调取......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终促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关键的无罪证据。

这个案例揭示了实现控告权的叁个关键:一是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案件侦查进展;二是参与权,可以主动提供证据线索;叁是监督权,在侦查活动违法或懈怠时寻求救济。数据显示,2023年某省检察机关受理的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中,近叁成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作为依据。

监督机制的激活:当侦查权遇到公民权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更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这是职业特性使然。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的完整表述,实际上为这种天然倾向设置了平衡机制。它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这不仅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也是公民进行监督的法律武器。

我曾代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张先生被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我们根据该条款要求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但侦查人员以“技术原因”拒绝。我们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引用第一百一十叁条对于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最终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侦查机关调取了关键录像,证明了当事人的清白。

权利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许多当事人反映,他们不知道如何有效行使这一条款赋予的权利;部分侦查人员对“全面收集证据”的理解仍停留在纸面;监督机制的启动门槛对普通民众而言依然较高。

面对这些困境,我认为关键在于构建权利实现的“操作指南”。首先,公民在提出控告时应尽可能提供具体线索,而非笼统陈述;其次,要善于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权利受侵时及时寻求救济;最后,律师的早期介入往往能有效促进条款的落地执行。数据显示,有律师参与的案件,引用第一百一十叁条成功实现权利保障的比例要高出近四成。

从条文到实践的权利护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不是冰冷的法律文字,而是公民在刑事侦查中的权利护航者。它既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也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制约公权力的法律工具。在法治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每一个法律条款都承载着保障人权的时代使命。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见证了这一条款从纸面走向实践的历程。尽管权利实现的道路仍有坎坷,但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理念的持续进步,正在为公民权利构筑越来越坚实的保障。当公民了解并善用这些法律武器时,法治的真正意义才能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