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砚,一名处理了十余年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几乎每天都会遇到当事人带着相似的困惑走进咨询室:“律师,我丈夫/妻子在外面欠的债,现在债主找上门来,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背后,直指《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个人债务”认定的核心争议。今天,我们就来彻底厘清,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债,真的只是“个人”的债。

从“共债共签”到“用途推定”:规则的演变与坚守过去,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曾一度陷入“举证难”的困境。债权人往往声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则百口莫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以及后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吸纳,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这并非全部。规则同样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医疗等开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此类用途,即使只有一方签字,法院也倾向于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个转变,实际上是将主要的举证责任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
划清界限:哪些是雷打不动的“个人债务”?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债务会被司法实践坚定地认定为个人债务呢?根据法律规定和大量判例,以下几类情况通常“安全区”:
第一,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举债。 这是最核心的界限。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处理过一个案例,丈夫沉迷古玩收藏,私下举债数十万元购买藏品,妻子对此完全不知情且家庭生活也未因此改善。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第二,婚前个人债务。 原则上,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有一个常见的“陷阱”: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那么这笔债务也可能被“转化”为共同债务。这要求我们在面对婚前大额债务时,需要更加审慎。
第三,违法或侵权_x0008__x0008_之债。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吸毒)或侵权行为(如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所负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个人债务。法律不会支持让无辜的配偶为另一方的违法行为“买单”。我曾代理一位妻子,其丈夫因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债主暴力威胁要求妻子偿还。我们通过报警和诉讼,最终由法院明确裁定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与妻子无关。
第四,虚构债务或恶意串通_x0008__x0008_之债。 在离婚诉讼中,有时会出现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让另一方共同承担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审查日趋严格,会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资金流向、夫妻关系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对于无法合理解释用途、不符合常理的大额债务,法院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
当债务来袭:普通人该如何构筑“防火墙”?了解规则是第一步,如何在生活中应用和防范风险则是更关键的一步。作为律师,我给大家几点切实的建议:
保持必要的财务知情权。 这并非意味着要掌控对方的每一分钱,而是对家庭重大开支、对方的大额举债意向有基本的了解。对于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借款,坚持“共债共签”原则,不要因为面子或疏忽而轻易回避。
注意留存证据。 如果发现配偶有可能背负不明个人债务,要有意识地保留好家庭日常收入、消费水平的证据,如工资流水、日常购物记录、缴费单据等。这些证据可以在未来诉讼中,用于证明某项大额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积极应诉,而非消极逃避。 一旦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切忌因“不是我借的”就置_x0008__x0008_之不理。缺席判决可能导致对你不利的结果。必须积极应诉,向法庭清晰陈述你对债务不知情、未追认,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与理由。
婚姻是情感的共同体,但在法律层面,它也是一个财产和债务的联合体。理解《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个人债务的认定规则,不是为了在夫妻间划下冰冷的界限,而是为了让每一份责任都清晰、公平。在爱的承诺_x0008__x0008_之外,一份理性的认知,或许是对婚姻更长远、更坚实的守护。当你能清晰地说出“这是我的债”或“这不是我们的债”时,你守护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婚姻中那份珍贵的信任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