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静,一名专_x0008_注于家事领域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无数次面对当事人的困惑:“林律师,法律上说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婚姻法第4条,听起来像道德口号,它真的有用吗?”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条看似原则性、实则蕴含深刻法律价值的条款。

很多人误以为《婚姻法》第4条仅仅是倡导性规定,缺乏强制执行力。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诚然,它不像规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的条款那样,能直接产生一个明确的判决结果。但它的价值,恰恰在于为整个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铺设了基石,确立了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并非一纸空文,它常常作为法官审理案件、解释法律、平衡利益的重要依据和法理基础。
从“道德倡导”到“裁判标尺”:婚姻法第4条的司法运用婚姻法第4条的核心在于确立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价值:忠实、尊重、互助、和睦。当夫妻或家庭成员间的具体纠纷缺乏明确法律条文直接对应时,这条原则性规定就成为了填补法律空白、解释具体规则的“灯塔”。
例如,在涉及“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但一个逐渐形成的共识是,完全依据协议进行巨额财产惩罚,可能违背公平原则,甚至变相鼓励通过协议谋利,这与“互相尊重、维护和睦”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官在裁量时,会援引婚姻法第4条的精神,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实际损害、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更符合家庭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判决,而非机械执行协议条款。
再比如,在处理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父母的赡养纠纷时(特别是老人曾对家庭有重大贡献的情况),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儿媳/女婿对前公婆/岳父母的直接赡养义务,但法官可能依据第4条中“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在财产分割或经济帮助上予以酌情考量,以实现实质公平。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传统美德的柔性吸纳。
忠实义务:不止于“不出轨”的深层内涵“互相忠实”是婚姻法第4条最引人注目的字眼。公众通常将其狭义理解为性忠实,即禁止婚外情。这固然是其核心内容,但忠实义务的内涵远不止于此。在法学视角下,它至少包含叁个层面:
情感忠实:这是基础,要求夫妻双方珍视并努力维护彼此的情感纽带,避免故意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经济忠实: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诚实管理。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第47条的具体规定,更是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根本背离。生活忠实:意味着在重大生活决策、家庭事务处理上坦诚相待,共同协商。长期的家庭冷暴力、恶意疏远、拒绝履行家庭责任,本质上也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因此,当我们在婚姻中感到不适或受到伤害时,不妨以婚姻法第4条为镜,审视问题所在。它提醒我们,健康的婚姻需要全方位的投入与坚守。
尊重与互助:构建平等和睦家庭的核心引擎“互相尊重”和“互相帮助”是维系家庭和谐的实践路径。尊重,意味着承认并接纳配偶作为独立个体的思想、职业选择、兴趣爱好和社交空间。那种以“爱”为名的控制、贬低或漠视,都是对尊重原则的践踏。
互助则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共同承担家务、育儿责任,在一方遇到困难或疾病时给予支持和照料,在事业上相互鼓励。法律虽然难以对每件家务事作出判决,但当一方长期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这将成为法院判决离婚以及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因一方长期不顾家、不承担家庭责任,另一方诉请离婚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案例,其法理依据正源于对婚姻法第4条所倡导的家庭责任的背弃。
敬老爱幼:跨越核心家庭的义务延伸婚姻法第4条将规范主体从“夫妻”扩展到了“家庭成员间”,明确提出了“敬老爱幼”。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社会功能的深刻认识。在“421”或“422”家庭结构常见的今天,如何处理与长辈、子女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稳定。
对于“敬老”,它要求成年子女(包括儿媳、女婿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父母(公婆、岳父母)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拒绝赡养、遗弃或虐待老人,不仅触犯《刑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直接违反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对于“爱幼”,则要求父母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除了物质供给,更包括陪伴、教育、情感关爱。在离婚案件中,法官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是“爱幼”精神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让法律条文照进现实:我们的行动指南理解婚姻法第4条,最终是为了更好地经营我们的婚姻与家庭。它并非高高在上的训诫,而是可以融入日常生活的行动指南:
建立有效沟通:尊重始于倾听。定期进行坦诚的交流,表达需求与感受,避免积怨。明确家庭分工:基于互相帮助的精神,结合各自时间和能力,协商确定家务、育儿、养老等责任分配,形成合作而非抱怨的氛围。财务透明共享:践行经济忠实,建立适合自家的财产管理模式,重大开支共同决定。共同维护外部关系:尊重并协助对方处理与各自原生家庭的关系,在敬老爱幼上形成合力。
作为律师,我常对当事人说:法律能解决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和抚养权问题,却无法挽回逝去的感情与信任。婚姻法第4条的价值,就在于它在我们构建、维护、修复家庭关系时,提供了一幅由法律背书的“理想地图”。当我们在婚姻的航程中感到迷茫或颠簸时,不妨回头看看这条原则,它或许能帮助我们校准方向,找回那份最初的承诺与温暖。毕竟,法律最有力量的时候,不是用于彼此攻击的武器,而是成为守护我们共同家园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