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林晚舟,一名专_x0008_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从业这些年,我接待了太多因财产问题而心力交瘁的当事人。我发现,许多人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大家习惯称_x0008__x0008_之为“婚姻法婚姻法”)中对于财产的规定,存在根深蒂固的误解。这些误解,往往在感情破裂时,演变成一场场激烈的争执,让本就受伤的心雪上加霜。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直接切入几个最常见的误区,希望能为正在困惑或未来可能面临问题的你,提供一盏灯。

新婚姻法婚姻法解读:<a href=/tag/30/ target='_blank'>夫妻</a>财产分割的<a href=/tag/357/ target='_blank'>叁大</a>误区,你踩雷了吗

误区一:“我父母出的首付,房子就一定是我的个人财产?”这个观点在咨询中出现频率极高。王先生就是带着这样的笃定找到我的。他和妻子婚后买房,他父母出资了200万首付,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感情生变后,王先生坚持认为,这房子因为有父母的出资,理应归他个人所有。

这恰恰是《民法典》施行后需要重点厘清的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濒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驳迟;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键点在于“出资性质”和“产权登记”。

如果王先生父母是在他们婚后出资,且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王先生一人,那么这笔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更重要的是,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公示效力,法律上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可能会考虑出资来源,适当多分给出资方子女,但绝不意味着房子完全归一方所有。我告诉王先生,他的预期与法律现实存在较大差距,最终在诉讼中,法院也基本是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了分割,只是酌情对其进行了适当补偿。

误区二:“婚后的收入,各自管的就是各自的?”李女士是一位收入颇高的独立女性,她和丈夫长期实行财务础础制,各自管理自己的工资、奖金和投资。离婚时,她认为自己的高额存款和理财收益都是自己辛苦所得,与丈夫无关。

这又是一个典型的认知偏差。《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并不认可夫妻内部单纯的“础础制”约定能对抗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财产归属进行了清晰划分,否则,即便钱放在各自的卡里,法律性质上仍属于共同财产。

我向李女士解释,她的存款和投资收益,无论账户在谁名下,只要是在婚姻期间取得,原则上都需要拿出来进行分割。所谓的“各自管理”,只是家庭内部的一种消费和储蓄模式,不改变财产的法定共有属性。这个解释让她恍然大悟,也促使她开始重新审视财产规划的重要性。

误区叁:“对方出轨了,就应该‘净身出户’?”“林律师,我抓到对方出轨的证据了,是不是可以让他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是我在咨询中听到的最具情绪化,也最不切实际的期待_x0008__x0008_之一。张太太在发现丈夫不忠后,悲愤交加,最大的诉求就是让对方“净身出户”。

我必须坦诚地说,法律中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一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请注意,是“照顾”,而非“剥夺”。出轨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张太太)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并在分割财产时要求法院酌情对其予以多分。

但是,这种“多分”是幅度性的,比如六四开甚至七叁开,而绝非百分_x0008__x0008_之百归一方所有。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大小、过错程度、子女抚养情况等多种因素。我帮助张太太整理了证据,最终在诉讼中,法院判决其丈夫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并在财产分割上向她倾斜,但距离她最初设想的“净身出户”,仍有很大距离。这个过程虽然未能完全满足她的情感诉求,但让她理解了法律的尺度和理性的边界。

走出误区:理性规划比事后争执更重要分析了这些误区,或许你会感到有些无奈。法律在调整婚姻财产关系时,其核心是公平原则和稳定秩序,而非完全顺应某一方的情绪或朴素道德观。那么,我们能做些什么来避免这些潜在的纷争呢?

我的建议是,不妨在感情融洽时,就多一份理性规划。对于大额财产,特别是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家庭成员间可以签署书面的出资协议,明确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若是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各方权益的清晰界定。

对于认可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最佳选择。它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晰明确,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这并非为离婚做准备,而是如同为婚姻这艘船配备一份清晰的航海图,让双方都能在明确的规则下安心前行。

婚姻的结合始于情感,但婚姻的存续与结束,不可避免地会触及财产这一现实基石。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则,不是为了算计,而是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猜忌与恐惧。当双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看清权利义务的边界时,或许反而能更纯粹地去经营感情,或在不得不分离时,保留最后一份体面与尊严。作为律师,我见证过太多因误解而生的消耗战,只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你避开那些常见的“雷区”,无论风雨,都能更好地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