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晚,一名处理了十余年家事案件的律师。这些年来,我见证了无数家庭的悲欢离合,也深刻体会到,法律条文并非冰冷的文字,而是普通人生活最坚实的护栏。最近,网络上对于“婚姻法失效”的讨论不绝于耳,许多朋友带着焦虑来问我:如果维系婚姻关系的法律基础真的“失效”了,我们该怎么办?今天,我想从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背后的真实含义,以及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焦点。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普遍的误解。所谓“婚姻法失效”,并非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本身失去了效力。事实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原《婚姻法》的内容已被吸收、完善并整合进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因此,更准确的说法是,作为单行法的《婚姻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其精神与规则已在新的法典中得以延续和升级。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出现了“真空”或“失效”,恰恰相反,保护是在更系统、更全面的框架下进行的。
“失效”表象下,不变的核心: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石
尽管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婚姻关系中最核心的权利义务框架依然稳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并特别强调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无论是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其判断的核心标准并未发生颠覆性改变。
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沿袭了原有的规定,明确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为夫妻共同所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依然属于个人财产。这种稳定性,确保了公众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预期不会因为法律编纂形式的变化而动摇。
“升级”而非“失效”:新法典带来的实质变化与应对
与其担忧“失效”,我们更应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带来的实质性“升级”。这些新规,才是真正影响我们权益安排的关键。
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_x0008__x0008_之日起叁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这叁十天,就是法律设立的冷静期。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从实务角度看,它也要求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时需更加审慎。对于确实无法维系的婚姻,这并不意味着阻碍,而是提供了一个缓冲和充分准备的时间窗口,特别是用于梳理财产、协商子女抚养方案。
另一项重大进步是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原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有权请求补偿。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只要一方因上述原因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修改,极大地认可了家庭内部劳动的价值,特别是对全职太太或丈夫的权益给予了更有力的保障。它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为家庭牺牲个人发展机会的付出,法律看得见,也应当获得回报。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更加清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基本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有效防止了不知情的配偶一方陷入巨额债务危机。
面对法律演进,普通人应有的理性姿态
法律的演进是常态。面对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渡,我们无需恐慌于“失效”的传言,而应采取更积极的姿态去理解和运用新规则。
对于尚未步入婚姻的人,这提醒我们,婚前对重大事项进行坦诚沟通并适当约定,并非不信任,而是现代人对彼此负责的成熟表现。婚前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公平,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其法律效力是得到认可的。它可以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甚至家务补偿的考量因素,为未来的婚姻生活提供一个清晰的预期框架。
对于已婚人士,重要的是建立正确的财产管理观念。明确家庭大额开支的决策流程,保留好相关凭证;了解家庭资产与负债的详细情况;如果一方主要承担家庭事务,应有意识地记录这种付出,或在家庭重大决策中体现其贡献价值,这些在未来都可能成为主张权益的依据。
当婚姻确实无法继续时,理性协商永远是首选。无论是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还是子女抚养,一份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往往比法院判决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也便于执行。在协商过程中,了解法律规定的底线和原则至关重要,必要时寻求专_x0008_业律师的帮助,可以避免因情绪化决策或信息不对称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的变迁,如同河流改道,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顺畅地滋养两岸的土地,而非制造断流与恐慌。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变的是法典的体系与部分规则细节,不变的是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规范和保护的核心宗旨。作为个人,我们不必纠缠于“失效”的字眼,而应聚焦于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本身,用理性和知识,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构筑更稳固的堤防。在情感的领域_x0008__x0008_之外,了解并善用这些规则,或许是我们面对复杂人生时,所能给予自己最踏实的一份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