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案件代理十余年的律师,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因夫妻债务问题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最近咨询量明显增加,很多客户都拿着手机问我:“律师,我看到新婚姻法新闻说共同债务的认定变了,这是真的吗?”

实际上,所谓“新婚姻法”并非指一部全新的法典,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规则进行的实质性调整。这些变化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产安全,值得我们认真了解。
还记得叁年前代理的一个案件:李女士与前夫离婚两年后,突然被银行起诉要求承担前夫在婚姻期间欠下的200万元债务。尽管她对这些借款完全不知情,但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连他什么时候借的钱都不知道,为什么要我来还?”李女士在咨询时泪流满面。这种“被负债”的案例在过去并不少见。
而今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变化一: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
法律首次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如果一方举债明显超出这个范围,比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投资或赌博,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变化二:举证责任转移至债权人
过去,不知情的配偶需要自己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举证难度很大。现在,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一转变极大地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合法权益。
变化叁:虚假债务认定更严格
在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突然冒出大量债务的情况。新规对此类情况加强了审查,要求法院结合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真实性。对于仅有借条而无实际资金往来的“债务”,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基于最新的法律规定,我建议大家在婚姻关系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大额借款,坚持夫妻共同签字。即使是亲密关系,也要保持基本的财务透明度,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
第二,保留家庭开支的相关证据。如能证明家庭日常开支水平,在面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债务主张时,就能提供有力反驳。
第叁,谨慎为配偶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或共同签字。一旦签字,就意味着承担了连带责任。
第四,发现配偶有异常举债行为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该债务,并保留证据。
这些法律调整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关系中公平原则的重视。法律不再简单地将婚姻关系中的债务“一刀切”地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是更加注重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用途,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不知情配偶权益的保护。
在我的执业实践中,已经看到这些变化带来的积极影响。上个月刚结案的一个案件中,法院正是依据新规,驳回了债权人对不知情配偶的诉讼请求,避免了又一个“被负债”悲剧的发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了解法律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面对婚姻中的财务问题,既要有信任,也要有智慧;既要谈感情,也要懂规则。毕竟,一段健康的婚姻关系,应当让双方都感到安全和尊重,而不是整日生活在未知的财务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