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清,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了十五年的家事法官。我的日常工作,就是坐在审判席上,倾听一个个家庭最隐秘的悲欢,然后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尝试为这些纠葛画上句号。这些年,我越来越频繁地听到一个词——“活法”。当事人、律师,甚至一些调解员,都会在法庭内外提及它。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当这些源于生活经验、人情世故的“活法”,与我们白纸黑字的《婚姻法》相遇时,究竟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而我们普通人,又该如何在这两者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平衡点。

“活法”是什么?它在婚姻家事领域如何体现?
在我处理的案件里,“活法”很少以正式的概念出现,它更像一种弥漫在空气里的共识。比如,一对夫妻离婚,房产是男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严格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这很可能被认定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女方往往会提出:“法官,虽然房子没我名,但装修是我家出的钱,这十几年房贷也是我们一起还的,家里大小开支都是我,这难道不算‘夫妻共同’的‘活法’吗?” 又比如,对于子女抚养权,法律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孩子意愿等。但实践中,如果孩子年幼,尤其是哺乳期内的婴儿,那种“孩子跟着妈妈更天经地义”的“活法”观念,会形成强大的情感和舆论压力。
这些“活法”,本质上是社会长期形成的、对于婚姻家庭责任与权益分配的民间习惯和朴素正义观。它强调实质贡献、情感付出和结果的“公平”,有时甚至超越严格的产权登记和出资证明。它灵活,但也模糊;它充满人情味,但也可能因地域、家庭而异,缺乏统一标准。
法律条文是骨架,“活法”能否成为血肉?
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在司法裁判中,《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根本依据,是刚性的骨架。法官不能抛开法律,完全依照某个“活法”观念来判案。然而,一个优秀的法律适用过程,从来不是机械的“对号入座”。法律条文本身留有解释和裁量的空间,而“活法”所反映的社会普遍价值观和公平期待,恰恰是填充这个空间、让判决“接地气”的重要血肉。
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和指导意见也体现了这种精神。例如,对于前述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并非绝对。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明其长期共同还贷、对家庭有显着贡献,法官在分割财产时,完全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叁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女方予以适当补偿。这种“补偿”的尺度和考量,就融入了对女方实质贡献(一种“活法”认可)的衡量。再比如,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里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实际需要”,就包含了当地普遍认可的、对于孩子教育、医疗、生活质量的“活法”标准,而不仅仅是满足最低生存需求。
冲突与调和:当“活法”与法律正面交锋
最棘手的情况,是“活法”与法律明文规定存在显性冲突。一个典型的领域是彩礼。在某些地区的“活法”中,订婚给付大额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必要程序,若婚约解除,彩礼的返还规则复杂,可能取决于谁提出分手、是否“同居”等。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这时,法官就需要进行精细的平衡: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防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要充分考虑当地风俗、给付彩礼的目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等具体情节,避免判决结果严重脱离当地的公平观念,引发更大的矛盾。
我的经验是,在法庭上,单纯诉诸“我们这儿都这样”的“活法”很难得到支持。但如果你能将“活法”背后的合理诉求,转化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和主张,效果就完全不同。例如,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你需要提供的不仅是“我为这个家付出很多”的感受,更是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牺牲自身职业发展的具体证据,如收入对比、职业中断证明等。这时,“活法”中“家庭主妇/夫的贡献有价值”的观念,就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得到了实现。
给普通人的建议:在“活法”与“国法”间智慧行走
那么,作为并非法律专_x0008_家的普通人,在经营婚姻、处理家事时,该如何对待“活法”与《婚姻法》呢?
首先,建立“法律优先”的基本意识。在涉及重大财产(如购房、投资)、婚前协议、遗嘱安排等问题时,首要咨询专_x0008_业律师,确保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保留好书面凭证。不要想当然地认为“都是一家人,按老规矩来没问题”,法律的确定性远高于风俗的模糊性。
其次,善用“活法”进行沟通与调解。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协商初期,“活法”所蕴含的互谅互让、顾全情面、为孩子着想等观念,往往是促成和解的润滑剂。在律师或调解员的帮助下,可以尝试在合法范围内,寻找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照顾双方情感和“面子”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争议无法避免时,学会将“活法”诉求“翻译”成法律语言。当你感到自己的付出依据“活法”应当获得认可时,不要停留在情绪宣泄。想一想:我的哪些付出可以对应法律上的“共同财产”、“家务补偿”、“适当帮助”或“照顾女方权益”原则?我有哪些证据可以支持这些主张?寻求专_x0008_业法律帮助,完成这种“翻译”,是将民间智慧转化为受保护权利的关键一步。
婚姻家庭的世界,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法律王国,它充满了情感的灰度与生活的温度。“活法”是这种温度的体现,而《婚姻法》则是保障底线公平的规则。二者的关系,并非取代或对立,而是在动态中寻求和谐。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深知完全无视“活法”的判决难以服众;而作为社会一员,我也明白,完全依赖“活法”则可能陷入不确定与不公。理想的境界或许是:我们的法律在制定和适用时,能更多地吸纳那些经过时间检验、符合公序良俗的“活法”精华;而我们每个人,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下,也能用那些温暖、灵活的民间智慧,去滋养和守护自己的家庭。这其中的分寸与智慧,需要我们共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