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静,一名专_x0008_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从业这些年,我见证了无数家庭因财产和债务问题从和睦走向纷争。自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网络上常被简称为“02018新婚姻法”,尽管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实施以来,我发现许多朋友对其中对于夫妻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存在不少误解和困惑。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从一个法律实务者的视角,和大家聊聊这部法律带来的几个深刻变化,它如何重塑着我们对婚姻中经济关系的认知。

变化一:从“共同推定”到“共债共签”——给家庭上了一道“安全锁”
过去,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债权人往往可以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要求配偶共同偿还。这种“推定共同债务”的原则,让许多不知情的配偶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称_x0008__x0008_之为“被负债”。
新的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简单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好比给家庭的“钱袋子”加了一道需要两把钥匙才能打开的锁。它极大地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债务泥潭。在我处理的一个案例中,王女士的丈夫私下为朋友的公司经营签署了高额担保,新法实施后,法院因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终未支持其对王女士的追偿诉求。这一变化,实质上是法律在鼓励夫妻双方对重大家庭经济事务进行透明沟通和共同决策。
变化二:财产约定的效力被空前强化——你的“婚前协议”不再只是一张纸
以往,很多人觉得夫妻财产约定是“伤感情”的事,即使写了,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也存在模糊地带。新的法律精神,则显着提升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关键在于,这种书面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叁人利益,它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就将成为首要的依据。我遇到越来越多的年轻客户,特别是双方都有较强经济实力或婚前财产价值较高的,开始理性地咨询并订立财产协议。这并非是对婚姻的悲观,而是一种成熟的风险管理和财产规划。例如,李先生在婚前拥有公司股权,通过一份清晰的协议,既保障了配偶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婚姻变动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这实际上是对双方和家庭长远利益的保护。
变化叁:家务劳动价值获得法律“正名”——看不见的付出,看得见的补偿
“我每天在家带孩子、做家务,难道离婚时就一文不值吗?”这是许多全职太太或丈夫在咨询时最心酸的质问。过去,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评价和补偿机制。
新法则迈出了关键一步。它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标志着法律正式承认了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无形付出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我曾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女方为支持丈夫创业,辞职在家十年抚育两个孩子,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除了分割共同财产外,还酌情判决男方支付了一笔数额可观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不仅仅是一笔钱,更是一种法律对家庭角色平等贡献的确认和尊重。
当然,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但每个家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无论是“共债共签”的自我保护,还是通过财产约定进行事前规划,抑或是了解家务补偿的请求权,其核心都不是为了在婚姻中算计,而是为了建立更清晰、更平等、更负责任的婚姻关系。了解这些规则,就像在出海前查看航海图,不是为了预设风暴,而是为了无论遇到什么天气,都能更稳妥地守护好你和你的家人。婚姻需要情感的投入,也需要理性的护航,而现代法律,正试图为这份复杂的契约提供更公平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