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的律师,我叫陈瑾,每天都会接待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他们中有人因前配偶的私下借款而背上沉重债务,有人因创业失败导致家庭财务崩溃,更有人直到法院传票送达时才惊觉自己成了“共同债务人”。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让我深刻意识到,正确理解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对每个家庭都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定义看似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引发争议。
我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女士在离婚叁年后突然被银行起诉,要求她共同偿还前夫在婚姻期间办理的200万元贷款。尽管这笔钱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但银行凭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凭证,坚持要求她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案例典型地反映了“被负债”风险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叁个维度来认定债务性质。首先是意思表示维度,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这类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共同债务。
其次是债务用途维度,即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个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复杂的是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举证责任就会转移给夫妻中的另一方。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总结出几个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一,对于大额借款,非举债方务必谨慎签署任何共同借款文件,如果确实需要提供支持,可以考虑以保证人身份明确责任范围。
第二,注意保留家庭财务往来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购物凭证等,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展示家庭实际消费水平,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第叁,对于配偶的经营活动,要明确自己是否参与实际经营。如果仅是家庭主妇/主夫,与配偶的经营活动完全隔离,那么因此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我最近处理的一个成功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李女士的丈夫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但由于李女士保留了完整的家庭收支记录,证明丈夫的借款规模远超家庭正常需要,且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最终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日趋严格。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强调要防止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更加注重审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确实遭遇“被负债”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除了在诉讼中积极举证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笔迹鉴定、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追究虚假诉讼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
从我接触的数百起案件来看,那些能够成功避免“被负债”的当事人,往往都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他们平时注意区分个人账户与家庭账户,对配偶的大额借款保持必要警惕,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利证据。
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经营的事业,而清晰的财务界限则是这个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不是为了在婚姻中斤斤计较,而是为了让双方都能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好地经营这段关系。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始终相信,充分的法律知识不仅能帮助人们规避风险,更能为幸福的婚姻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