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家事法律师,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咨询。许多当事人直到婚姻出现危机时,才意识到自己对《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理解存在盲区。这项看似简单的法条,实则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婚姻法》第18条第3项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超过六成的当事人完全不了解这项规定的重要性。去年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让我印象深刻:王女士在婚姻期间接受了父亲指定赠与的房产,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项条款的核心在于“确定”二字。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文字表述。如果文件中出现“赠与给我的女儿个人所有”、“此房产仅归我儿子个人财产”等明确表述,才能适用该条款。
记得去年处理的李先生的案件。他在婚前收到父母赠与的购房款,但赠与合同仅简单写着“赠与儿子购房款”。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这份赠与合同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最终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例凸显了法律文书表述的重要性。
有效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叁个要素:明确的主体指向性、排除配偶权益的明确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实践中,我建议采用“该财产仅赠与给齿齿齿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方式,这样的条款更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近年来,各级法院对《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适用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审查重点在于遗嘱或赠与人是否有明确排除配偶财产权的意思表示。缺乏明确排除条款的情况下,婚内获得的财产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多个因素:赠与发生的时间背景、赠与人的真实意图、受赠婚姻状况、财产登记情况等。比如,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的房产,如果仅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但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总结出几个保护个人财产的关键要点。首先,赠与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赠与人亲自签名确认。其次,意思表示条款应当独立成段,使用加粗或下划线等突出显示。最后,建议在专_x0008_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关文书的起草。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人士,我特别建议做好婚前财产规划。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赠与条款等方式,避免未来的财产纠纷。在实践中,经过专_x0008_业设计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通常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随着社会发展,法院对《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积极趋势是,法院越来越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这种司法理念的转变,使得法律适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实际。
在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虽然赠与合同表述不够完善,但通过证人证言、往来书信等辅助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了赠与人的真实意图。这个案例表明,司法实践正在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始终认为《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引导人们建立正确的财产观念。通过理解和运用这项规定,人们可以更好地规划婚姻财产关系,为幸福婚姻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