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的律师,我叫陈思远。每天面对各种因夫妻财产债务问题产生的纠纷,我深感许多人对新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存在误解。今天我想从实务角度,帮助大家厘清夫妻财产债务的界限,让每个人都能在婚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全新规定。过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不少人在离婚时“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债务。如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具备“共签共认”或“共同意思表示”的特征,或者虽为一方单独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曾有位李女士前来咨询。她的前夫在婚姻期间私下借款200万元用于赌博,债权人将两人共同告上法庭。依据新法,法院认定该笔债务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判决由李女士前夫个人承担。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新法对非举债方保护力度的加强。
当面临一方单独举债的情况时,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准备证据: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需要;债权人明知举债方有赌博等恶习;家庭收入足以覆盖日常开支,无需额外举债;债务发生时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等。
我建议,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留家庭收入支出记录,大额消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不少年轻人担心,婚前个人财产会因婚姻关系而被迫用于偿还配偶的债务。实际上,新婚姻法对此有清晰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应用于清偿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更不用说配偶的个人债务了。
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他的妻子因创业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要求执行王先生的婚前房产清偿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务属于妻子个人经营债务,且王先生能够证明未将该房产用于担保,最终保全了他的婚前财产。
当夫妻共同债务确实存在时,清偿顺序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各项债务的承担方式至关重要。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总结了几条实用建议,帮助大家在婚姻中防范“被负债”风险。对于配偶的大额举债,务必保留好自己不知情、未追认的证据;家庭大额支出尽量通过夫妻共同账户进行,避免资金混同;如果发现配偶有不当举债行为,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该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财产债务关系日趋复杂。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了解这些规则,不仅能在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也有助于建立更加健康平等的夫妻关系。每段婚姻都承载着两个家庭的期望,而明晰的财产债务界限,恰恰是婚姻稳定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