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过近千起家事纠纷的法律顾问,我每天都能看到夫妻们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共同购置房产,却在感情破裂时因产权问题反目成仇。张雨晴上个月就坐在我的咨询室里,手里攥着写有两人名字的房产证,眼神里满是困惑:“律师,这房子明明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为什么他父母出的首付就成了他个人财产?”

这样的疑问太常见了。在婚姻法修订后的这些年,我见证了太多夫妻因为对“婚后买房”法律规则的误解而陷入困境。今天,我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帮大家理清婚后购房中那些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则。
去年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李女士坚持要在房产证上只写丈夫的名字,理由是“这样显得信任”。直到离婚时她才震惊地发现,这套由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子,在法律上竟可以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用这些资金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问题在于证据。如果购房款从一方个人账户支出,且房产仅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想要主张权利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的执业经历中,约有30%的类似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王先生夫妇的案例尤为典型。男方父母支付了200万首付,小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叁年后婚姻破裂,男方父母突然拿出借条,要求小夫妻共同偿还首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意味着,如果王先生父母能证明这笔钱是借款而非赠与,王太太可能需要在分割房产前先承担部分债务。
实践中,我建议每对遇到父母出资情况的夫妻,都应该在购房时明确资金性质并留下书面凭证。可以是简单的赠与协议,也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条。这份文件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成为保护你们权益的关键。
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就能分得一半产权。这种认知在法律上并不准确。
陈小姐的案件很有代表性。她婚后与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首付300万元来自丈夫婚前的个人存款,剩余300万元由夫妻共同贷款偿还。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陈小姐仅获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的补偿。
计算方式并不复杂:共同还贷总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乘以房屋现值,再按一半分配。但实际操作中,这套计算需要考虑还贷本金与利息的构成、房屋增值评估等多个因素,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预期有较大差距。
在我接触的咨询中,近半数的夫妻对房产登记方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际上,登记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显着差异。
共同共有意味着夫妻双方对房产享有平等权利,离婚时通常均等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登记份额确定产权比例,比如一方登记为70%,另一方30%,离婚时即按此比例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是,如果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即使购房款全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倾向于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去年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就因为在登记时“不好意思”提出按出资比例登记,最终损失了近百万元的房产权益。
“律师,如果我能证明他买房的钱是我们婚后的共同收入,即使房子只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我也有权要求分割,对吗?”赵女士在咨询时这样问我。
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需要系统的证据链:银行流水显示资金从共同账户转出,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购房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在我的办案经验中,收集这类证据的最佳时机是感情刚开始出现裂痕但尚未决裂时,一旦双方关系恶化,取证难度将大幅增加。
另一个常见情形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根据司法实践,这类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获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财产增值的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最高法民一庭的意见: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增值率×50%。
经过这么多案件,我总结出几条实用建议,希望能帮助正在或计划购房的夫妻:
购房前开诚布公地讨论资金来源和产权登记方式,不要因为“伤感情”而回避这些问题;
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流转记录;
对于父母出资,务必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产权登记方式,不要盲目选择“共同共有”;
定期保存婚后共同还贷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还款明细等。
婚姻是感情的结合,而房产是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理智面对购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是对感情的怀疑,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理解并运用好婚后买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就相当于为你的婚姻财产加上了一把“安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