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因婚姻法缺陷而陷入困境的女性当事人。张雨晴的故事就发生在上个月,这位38岁的职场女性在离婚时发现,她为家庭放弃晋升机会所做的牺牲,在法律上几乎得不到任何补偿。这种令人无力的场景,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反复出现。

现行婚姻法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认定存在明显短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获得法院支持的不足15%。这组数据背后,是成千上万像雨晴这样的女性,她们在婚姻中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育儿责任,却在离婚时面临经济困境。
法律虽然原则性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缺乏具体的计算标准和评估方法。法官在裁判时往往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出的补偿金额通常远低于实际劳动价值。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全职照顾家庭十二年,最终获得的补偿仅相当于当地保姆四年的工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职业资质、执业证书、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在现行婚姻法框架下很难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
我处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妻子支持丈夫攻读医学博士学位,承担了全部家庭开支。八年后丈夫成为知名医生,却提出离婚。由于医生的执业资格无法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妻子多年的付出得不到合理回报。类似情况在艺术家、设计师等职业中尤为常见,他们的创作能力和行业声誉都是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却因难以估值而无法分割。
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暴露出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足。许多受害人因为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而得不到保护。
去年我协助处理的一起案件令人印象深刻:当事人遭受丈夫长期精神控制和情感虐待,身体上的直接暴力痕迹却不明显。根据现行证据规则,这类精神暴力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实际上,联合国相关研究报告指出,精神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往往不亚于身体暴力。但我们的法律体系在证据认定上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门槛过高的问题。许多经济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尤其是全职主妇,很难达到“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
我记得有位五十多岁的当事人,婚后一直担任家庭主妇,离婚后因年龄和缺乏工作经验难以就业。法院却认为她“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这种机械的法律适用,忽视了中年女性再就业的现实困境。数据显示,北京地区离婚经济帮助案件的支持率从2015年的23%下降至2022年的不足10%,这一趋势值得警惕。
要弥补这些法律缺陷,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推进改革。在立法层面,应当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标准,可以考虑引入评估机制,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对于无形资产的分割,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应的价值评估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更加关注婚姻中的实质公平。最近某地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创新性地将丈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专_x0008_业资格证书纳入补偿考量,这种尝试值得推广。同时,应当降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门槛,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深信法律应当成为保障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工具,而不是加剧不平等的机制。每一次法律的进步,都需要我们从具体案例中发现真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婚姻法的完善_x0008__x0008_之路还很长,但每向前一步,都意味着更多像雨晴这样的女性能够获得应有的正义。
当我们谈论婚姻法缺陷时,本质上是在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实现更公平的社会关系。这不仅关乎法律技术层面的完善,更关乎我们对婚姻本质的理解和对性别平等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承担着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