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陈静书在日常咨询中,发现许多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婚内欠债,两人共还”的朴素观念里。然而,法律并非一成不变。今天,我想结合我的执业经验,和大家深入聊聊新婚姻法(特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究竟带来了哪些颠覆性的改变。这些变化,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每一个家庭的财产安全和个人权益。

从“共债共签”原则看立法精神的转变过去,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一刀切”的情况,即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了不少未举债的配偶“被负债”,生活陷入困境。
新婚姻法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堪称核心变革。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原则将“双方合意”置于首位,从源头上鼓励夫妻共同商议举债,体现了对个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我的一个咨询案例中,王女士的丈夫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为朋友的公司经营签署了大额担保合同。根据新规,由于王女士既未签名也未事后追认,这笔巨额债务被成功认定为她丈夫的个人债务,避免了家庭核心资产被执行的命运。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关键分水岭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新法明确了两种认定情形。首先,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通常包括了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日常医疗等消费性支出。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债务金额、当地经济水平、家庭消费习惯等因素。例如,一笔用于家庭周末出游的小额消费贷款,很可能被认定;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个人名义举债购买昂贵的奢侈品,且无法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很可能不被支持。这个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裁量尺度,也提醒我们,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大额举债,务必谨慎。
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是新婚姻法带来的另一项根本性变化。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需要证明的是,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这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极大地加强了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的保护。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李先生的前妻在离婚期间,突然提出一笔李先生不知情的百万元债务,声称用于“家庭投资”。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流向了李先生或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共同债务的主张。这一规则,有效防止了离婚纠纷中一方与第叁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
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审慎认定除了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但这里的“共同经营”认定比以往更为审慎。
它并非指一方在任何公司任职,而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并共享经营收益。例如,夫妻共同注册公司、同为股东并参与运营,那么为公司经营所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_x0008__x0008_之,若一方仅在他人的公司中担任职务,其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但并未与配偶共同决策和承担该公司经营风险,那么其为公司经营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厘清这一点,有助于区分个人商业风险与家庭共同责任。
给我们的现实启示与风险防范了解了这些新规则,我们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如何未雨绸缪?
对于大额举债,坚持“共债共签”。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伴侣和家庭负责的表现。它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注意保留证据,明确款项用途。无论是出借款项还是对外举债,都应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避免大额现金往来。对于非共同债务,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
认清个人与家庭的界限。婚姻是共同体,但夫妻双方依然是独立的个体。清晰认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边界,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让家庭财务更加健康透明。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核心导向是更加公平合理地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强调夫妻关系中的平等、诚信与协商。它告诉我们,法律在努力为每一个家庭构筑一道防火墙,但最终,幸福和谐的婚姻,仍需建立在夫妻间的相互尊重、坦诚沟通与共同担当_x0008__x0008_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