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每天都会遇到对于夫妻姓氏选择的咨询。许多即将步入婚姻的年轻人,甚至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都对婚姻法中的姓名权利存在误解。今天我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这个看似简单却常被误读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这个条款确立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婚姻关系中,这项权利并不会因为缔结婚姻而丧失。我经手的一个典型案例中,王女士在婚后坚持使用原姓,遭到丈夫反对。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认定公民的姓名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必然改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指出:"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条规定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妻从夫姓"的固有认知。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保留各自姓氏,也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姓氏。去年我协助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决定让孩子使用双姓,这种选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执业过程中,我发现不少当事人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结婚后必须更改姓氏,或者认为法律强制要求夫妻同姓。实际上,我国法律从未规定婚后必须变更姓氏。变更姓氏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需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更改姓氏,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希望更改姓氏,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姓名登记条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在我的执业经历中,曾遇到因随意变更姓氏导致财产登记、证件办理出现一系列麻烦的案例。因此建议在变更前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
姓名不仅是个人的标识,更与财产权利、社会关系密切相连。保持姓名的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交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在涉及房产登记、银行账户、学历证书等重要事务时,姓名的连续性显得尤为重要。我经手过不少因婚后随意变更姓氏导致产权纠纷的案件,这些本可以避免的麻烦往往源于对法律规定的忽视。
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保留各自姓氏。这种选择既体现了性别平等理念,也符合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越来越尊重当事人对姓氏的自主选择权。去年我参与的一个调研显示,在大城市中,超过六成的夫妻选择保持各自原姓,这反映出社会对姓名权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姓氏问题达成共识。如果决定变更姓氏,务必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证件变更登记。同时要注意,姓名变更不影响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前财产不会因姓氏变更而改变归属。对于子女姓氏的选择,建议夫妻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婚姻关系中的姓名权问题看似简单,却涉及人格尊严、家庭关系和社会管理等多个层面。正确理解和行使姓名权利,不仅有助于维护个人权益,也能促进家庭和谐。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始终认为,尊重个人选择、遵守法律规定,才是处理婚姻中姓名权问题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