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每天都能看到婚姻关系破裂后最现实的一面——曾经的爱巢归谁?谁能继续住在那里?这个问题往往比财产分割更牵动人心。林婉清女士就是带着这样的困惑找到我的,她红着眼眶问:“陈律师,结婚十年,房子是他婚前买的,现在他要离婚,我是不是明天就要流落街头了?”

这个问题恰恰触及了婚姻法居住权的核心。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获得适当帮助,而居住权正是其中最实际的体现。今天,我想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法居住权的适用情形。
当婚姻走到尽头,没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往往陷入被动。但法律从未规定谁名下的房子就绝对归谁使用。在一起我经手的案件中,王女士婚后全职照顾家庭十多年,离婚时男方以房产系婚前财产为由要求她立即搬离。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居住权主张,判决她可以继续居住两年,直到找到工作和稳定住所。
这个判决背后是《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理念。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婚姻期间的贡献不仅限于经济收入,家务劳动、子女抚养同样具有价值,应当在离婚时获得合理补偿。”
基于司法实践,居住权纠纷通常出现在叁种情形中。最常见的是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非产权方通常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期限长短取决于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第二种情形是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居住权应当共享,即使离婚后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共同使用或轮流使用。
第叁种情形则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如果子女主要由一方抚养,法院通常会判决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在原有住房居住,以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性。在一起我代理的案件中,这个因素成为了争取居住权的关键。
主张居住权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婚姻期间对房屋的贡献记录至关重要,包括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房屋修缮的支出凭证等。如果是一方全职照顾家庭,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的付出。
经济困难证明也是关键。包括收入证明、疾病诊断书等,能够证明离开现有住房将导致生活困难的材料都很重要。在一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持续治疗,这一情况成为法院判决其享有五年居住权的重要考量。
居住权并非永久性权利,通常有一定期限。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居住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需要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转租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即使享有居住权,也不得阻止产权人正常进出房屋(除非涉及人身安全)。在一起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法院明确判决双方分室居住,共用厨房和卫生间,这种“屋檐下的和平”需要双方保持理性。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登记制度为保障居住权提供了新途径。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可以获得更强的法律保障。即使房产被出售,已登记的居住权仍然有效,新房主必须尊重该权利。
在我协助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方享有叁年居住权,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半年后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售,新房主要求女方搬离。正是因为有居住权登记,法院判决新房主必须继续履行原居住权约定。
婚姻法居住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也反映了对婚姻价值的全面认可。当爱情消逝,至少还有法律为你守住一方屋檐。作为律师,我建议面临离婚的当事人理性看待居住权问题,既不要过分主张,也不要轻易放弃应有的权利。毕竟,法律的温度就体现在这些关乎民生冷暖的细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