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因夫妻债务问题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其中最令人揪心的,莫过于那些对配偶举债毫不知情,却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例。这些案件往往都绕不开《婚姻法》第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存在较大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的规则。
这一规则在制定初期确实起到了遏制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第24条的适用逐渐显现出新的问题——不少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生活陷入困境。
我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女士在离婚后突然被法院传唤,要求她对前夫在婚姻期间私下向同事借款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王女士从未见过这笔钱,更不清楚借款用途,但根据第24条的推定规则,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类似王女士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适用第24条审理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超过七成案件最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配偶方对借款并不知情。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作出了回应。2017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两种例外情形:夫妻一方与第叁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更为重要的是,2018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对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新解释确立了“共签共债”原则,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超出部分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我通常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债务风险:对于大额借款,务必保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习惯;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夫妻间可对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进行书面约定,但该约定需要告知债权人才能对抗第叁方。
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建议夫妻_x0008__x0008_之间保持一定的经济独立性,分别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信用记录。同时,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证据,如家庭收入证明、日常开支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特定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果您不幸陷入“被负债”困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在诉讼中,可以主张债务属于配偶个人债务,并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同时可以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怀疑存在虚假债务,可申请笔迹鉴定、测谎等司法鉴定。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考虑申请再审。近年来,多地法院对适用第24条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了复查,不少“被负债”案件通过再审程序得到了改判。
法律总是在不断演进和完善中,从婚姻法第24条的出台到后续司法解释的调整,反映了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及时回应。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欣慰地看到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正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这也让我们对法律保护每一个无辜者不受不当债务牵连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