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事案件代理十余年的律师,我每天都会接触到因财产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夫妻。最近接待的客户王女士就是典型案例——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这类问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修订后有了更明确的答案。

过去很多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莫过于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房产分割。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87条及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类房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张先生婚前支付100万元首付购买价值300万元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120万元,离婚时房屋市值已达45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同时张先生需要补偿李女士72万元(120万÷300万×450万×40%)。这样的判决既保护了产权登记方的权益,也充分考虑了非登记方对家庭的贡献。
《民法典》第1088条突破了原婚姻法的局限,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
在我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全职太太刘女士获得了25万元经济补偿。法院在裁决时综合考虑了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另一方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北京朝阳区法院2022年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家务补偿金额最高达到40万元,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家庭贡献的充分认可。
新规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实践中出现的“被负债”现象。我去年帮助一位客户成功免除了前夫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贷的200万元债务,因为债权人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是社会关注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_x0008__x0008_之日起叁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叁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我接触的案例来看,冷静期确实让部分冲动离婚的夫妻重归于好。北京市某区婚姻登记处统计显示,设置冷静期后,约有18%的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当然,对于确实感情破裂的夫妻,这一制度也不会成为离婚的障碍。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更符合当代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抚养权案件中,9岁的孩子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后,尊重了孩子的选择。同时,新法还强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有助于维系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
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深感这些修订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为家庭纠纷解决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或面临家庭变故的人士而言,了解这些新变化无疑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平等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