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每天面对最多的咨询就是对于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其中,婚前婚后赠与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很多人在感情甜蜜时慷慨赠与,一旦关系破裂,又迫切想要追回。今天,我想通过几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法对于赠与规定的核心要点。

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李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两人分手,张先生起诉要求返还房产。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这里涉及的关键点是:赠与是否已经完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_x0008__x0008_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一旦完成过户,赠与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单纯的恋爱关系结束,并不构成法定的撤销理由。
实务中,类似案件法院通常会考量几个因素:赠与是否附有条件,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只是普通的感情赠与,一旦完成权利转移,就很难要回。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丈夫将婚后购买的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赠与方式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叁年后两人诉讼离婚,丈夫主张撤销该赠与。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婚内赠与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完成变更登记,赠与即发生效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赠与方能够证明该赠与行为是在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_x0008__x0008_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这个举证责任相当严格,实践中得到支持的案例并不多。
这是婚姻家事领域最具代表性的问题_x0008__x0008_之一。刘先生父母在儿子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儿子结婚五年后离婚,儿媳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且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那么根据同一司法解释,这笔出资通常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出资时会书面明确赠与对象。
彩礼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赵先生与钱女士订婚时给付彩礼28万元,后因性格不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判决钱女士返还彩礼的80%。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分手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但这项权利并非没有限制。除了前面提到的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任意撤销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在婚姻家事领域,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便财产尚未过户,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这就提醒我们,在接受重大财产赠与时,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来强化法律保障。
从我多年的执业经验看,预防永远胜于补救。对于重大财产的赠与,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财产范围、是否附条件等关键信息;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完成赠与的法律程序;涉及大额财产时可以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父母为子女购房时,最好书面明确赠与对象和性质。
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理性对待财产问题,恰恰是对感情最好的保护。了解婚姻法对于赠与的规定,不是为了算计,而是为了让每个人在付出真心时,也能保护好自己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