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家事法律师,我每天都会面对许多夫妻在感情破裂时对财产分割的迷茫与焦虑。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不仅情感需要疗愈,共同积累的财产如何公平分配更是绕不开的现实问题。今天我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聊聊婚姻法与继承法在夫妻财产处置中的交织与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但需要考虑实际生产生活需要、财产来源等因素。
我经手的一个典型案例中,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五年,期间丈夫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由于遗嘱中未明确只归丈夫个人所有,这套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继承所得在婚姻关系中的性质认定。
在实践中,我常建议客户在订立遗嘱时明确财产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的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继承财产在子女离婚时被分割。
比如去年处理的李先生的案例,他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写道:“名下房产仅由李先生个人继承,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明确的表述,使该房产在李先生离婚时未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股权分割是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股权,这部分股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及经营稳定性,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分割股权,而是判决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我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张女士的丈夫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30%股权。离婚时,法院判决股权归丈夫所有,但需要按照股权价值向张女士支付50%的补偿。
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部分。需要区分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一方个人财产出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等多种情况。
举个典型案例:赵女士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赵女士一人名下。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赵女士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赵女士需要向丈夫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离婚程序正在进行中,只要尚未领取离婚证,夫妻双方仍互有继承权。我去年经办的一个案件就很说明问题:刘先生在与妻子分居期间突发疾病去世,此时离婚诉讼尚未完结,法律上二人仍为夫妻关系,妻子因此仍享有继承权。
随着跨国婚姻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置更为复杂。涉及境外财产时,需要根据财产所在地法律来确定财产性质及分割方式。在我处理的一起中美跨国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在中国和美国均有财产,最终我们分别依据中国法和美国法对相应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中还涉及税务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后续处置财产时可能需要考虑税务影响。比如离婚后出售原夫妻共有住房,需要根据新的产权情况来确定税收优惠的适用。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建议夫妻双方在感情和睦时就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这并非对感情的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权益的理性保障。当感情确实无法继续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财产得到妥善安排,为各自的新生活奠定基础。
每段婚姻都曾充满美好期待,当不得不面对分离时,理性处理财产问题,既是对过去的负责,也是对未来的尊重。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或许能让离别的伤痛多一些慰藉,少一些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