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都能接触到各种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面对刑事追诉时,往往因为不了解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而处于更加被动的境地。今天,我想通过几个关键方面,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

很多人对沉默权的认知停留在港剧和美剧中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意味着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你完全可以选择不作答或者只回答部分问题。
去年我代理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王先生在侦查阶段就因为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在疲惫和压力下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这些陈述后来成为公诉方指控的重要证据,使我们在法庭辩护中陷入被动。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明确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利,而行使沉默权恰恰是这种保障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叁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_x0008__x0008_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项权利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我经手的一个故意伤害案很能说明问题。当事人在被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我们介入。通过及时会见,我们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诱供行为,立即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排除了关键口供,案件得以从轻处理。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顾虑,放弃了及时聘请律师的权利。实际上,现在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我曾代理过一起走私案件,当事人声称在审讯过程中遭受了变相刑讯。我们调取了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发现当事人入所时身上有多处不明原因的淤伤。随后,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要求调取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虽然最终法院只排除了部分供述,但这个程序已经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取证合法性的严格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对于那些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
上个月,我们刚刚为一位涉嫌职务侵占的当事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这位当事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长期羁押可能危及生命。我们收集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并提供了合适的保证人。经过审查,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这个看似简单的程序性权利,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忽视。
我注意到,不少当事人在签署笔录时过于匆忙,没有认真阅读就签上了名字。等到庭审阶段,这些笔录就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仔细阅读每一行文字,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要求修改,如果侦查人员拒绝修改,可以在签字时注明异议。这些细节往往能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这个条款为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去年,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多次在非规定场所进行讯问。我们依据该条规定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控告材料,检察院经调查后确认了违法事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这个案例表明,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权利,还提供了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
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许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这些权利而错失了最佳辩护时机。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构成了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基础。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始终坚信,了解并行使这些权利,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