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常常在法庭内外被问到同一个问题:“当危险来临时,我到底能反抗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背后,是公众对“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最朴素也最焦灼的关切。它绝非简单的法条背诵可以解答,其精妙与复杂的尺度,往往就隐藏在那些影响深远的经典刑事判例_x0008__x0008_之中。今天,我想透过几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是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公民自卫权_x0008__x0008_之间,艰难而审慎地划定那条生命与自由的边界。

一纸判决,如何扭转了“谁死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曾几何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令人无奈的倾向:只要发生死伤结果,防卫者就很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死者为大”、“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做法并不鲜见。这种局面,直到一些标志性判例的出现才被真正打破。
例如,被法律界反复研讨的“于欢案”和“昆山反杀案”。前者在二审中,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刑期大幅减轻。这一判决引发了全社会对“防卫限度”的激烈讨论,为后续司法理念的转变埋下了伏笔。而真正具有转折意义的,是“昆山反杀案”。检察机关的通报明确指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份通报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来判断,不应苛求防卫人”等原则。
这两个案例像两面镜子,映照出司法理念的演进。它们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的天平开始向防卫者倾斜,司法判断更加注重“事中”视角,即设身处地地站在防卫人当时所面临的紧迫危险中去评判,而非事后冷静的、上帝视角下的过分苛求。
不是“以暴制暴”,法律认可的防卫核心是什么?厘清误区至关重要。正当防卫不是“以牙还牙”的私力复仇,它的法律内核在于“制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构成了防卫正当性的支柱:“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和 “制止”。侵害必须是现实的、紧迫的,而不是臆想的或已经结束的。对象必须是“不法”的,即违法犯罪行为。目的必须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经典判例的价值,就在于将这些抽象的文字,转化为具体情境下的鲜活标准。
比如,在针对非法侵入住宅、严重暴力人身伤害等情形中,判例逐渐确立了防卫强度可以相当甚至必要的规则。因为在这些情境下,侵害的性质严重,防卫人在仓促、紧张、恐惧的心理状态下,其采取的制止手段与侵害手段_x0008__x0008_之间,很难要求精确的比例对等。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正是从经典判例中提炼出的司法温度。
特殊防卫权:当暴力犯罪来临时,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空间如果说一般正当防卫还需要考虑“限度”问题,那么刑法第二十条第叁款则规定了一种更特殊、更坚决的情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被称为“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
这一条款并非鼓励暴力,而是法律在面对极端罪恶时,对公民自卫本能最彻底的支持。它基于一个残酷而简单的逻辑:当一个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其生命健康权已处于悬崖边缘,此时要求他冷静权衡防卫力度是荒谬且不人道的。多个相关判例都重申,在此类情境下,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通过经典判例的反复确认,为公民在绝境中的反抗行为,构筑了一个坚实的法律盾牌。
从判例到实践:我们该如何理解和行使防卫权?作为普通公民,从这些经典刑事判例中,我们应当汲取的不仅是知识,更是一种理性的底气。
首先,要树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念。这些判例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们正努力矫正过去可能存在的偏差,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法律站在正义者一边。
其次,理解防卫情境的紧迫性与判断的“事中性”。事后回看,我们总能找出“更优解”,但法律评价的是行为当时的合理性。在电光火石的危急时刻,你的恐惧、慌乱、愤怒都是会被纳入考量的因素。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正当防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制止侵害”。一旦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失去继续实施的能力,防卫行为就必须停止。从防卫转向主动攻击,性质就完全改变了。
回望这些经典刑事判例,它们不仅仅是档案卷宗里的冰冷文字,更是法律精神演进的活化石。它们共同描绘出一条清晰的轨迹:中国的刑事司法,正越来越致力于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_x0008__x0008_之间,寻找那个最坚实、也最人性的平衡点。法律不是束缚好人的绳索,它更应该是善良者的铠甲和武器。当我们对正当防卫的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我们捍卫自身权利的步伐,才能迈得更加坚定而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