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_x0008_注刑事程序研究的法律工作者,我常常在庭审现场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控辩双方对辨认笔录的质证往往集中在辨认结果本身,却鲜有人深入追问那个站在辨认过程角落的角色——刑事辨认见证人。这个看似辅助性的身份,实则承载着防止冤错案件、捍卫程序正义的重要使命。

刑事辨认见证人:不只是“在场”那么简单在公安机关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时,刑事辨认见证人的到场绝非形式主义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且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过程中,往往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对辨认过程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见证。
我曾参与调研的一起盗窃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见证人的价值。在该案中,被告人声称侦查人员在其辨认过程中存在暗示性引导,而当时在场的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详细描述了辨认全程未出现违规行为,这份证言最终成为法庭采信辨认结果的关键依据。
程序瑕疵的“防火墙”:见证人如何防止错误辨认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记忆具有可塑性,目击者辨认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刑事辨认见证人的核心功能,在于确保辨认程序符合规范,避免侦查人员有意或无意的干扰导致辨认结果失真。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将“辨认违反特定规定”的情形列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中就包括“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情况。见证人的存在,正是为了杜绝这类程序违法现象。
在我接触的一个典型案例中,见证人发现侦查人员在组织照片辨认时,将犯罪嫌疑人照片单独放置在显着位置,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安排辨认程序。这个细微的干预,可能阻止了一起潜在的错误认定。
现实困境:见证人制度执行中的挑战尽管法律对刑事辨认见证人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由于办案压力,有时会邀请协警、辅警或其他警务辅助人员担任见证人,这实际上违背了见证人应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要求。
刑事诉讼规则强调,见证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然而在基层实践中,符合条件且愿意担任见证人的普通公民并不多,这导致见证人制度在某些地区流于形式。我曾与一位资深侦查人员交流,他坦言:“有时为了办案效率,我们不得不在见证人选择上做出妥协,但这确实埋下了程序瑕疵的隐患。”
完善路径:让见证人制度真正发挥效能要充分发挥刑事辨认见证人的制度价值,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完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更为规范的见证人选任机制,探索从社区工作者、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群体中招募常备见证人资源库的可能性。
同时,司法实践中应当强化对见证人身份的审查。在近年来多起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中,见证人资格问题成为程序违法的重要争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将辨认程序中见证人的适格性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我注意到,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在庭审中加强对见证人的传唤,要求其就辨认过程出庭作证。这种趋势有助于提升见证人制度的实质化运作,也有利于法庭全面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见证人的未来: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刑事辨认见证人的角色正从过去的“形式参与者”向“实质监督者”转变。越来越多的律师在辩护中开始关注辨认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而见证人证言成为判断程序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形成共识:刑事辨认见证人不是侦查活动的装饰品,而是保障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每一位见证人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签名不仅仅是对“在场”的确认,更是对辨认程序合法性的背书。
作为法律人,我们期待刑事辨认见证人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每一位参与司法活动的普通公民都能成为程序正义的守护者。只有当每一个司法细节都经得起推敲,司法公正的大厦才能更加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