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法律编辑,我时常遇到读者咨询类似问题:“我因为同一件事被罚款又被立案侦查,这合法吗?”今天,我想以林正宇——一个处理过大量行刑交叉案件的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和大家聊聊“刑事和行政同时追究”这个看似复杂,实则蕴含清晰法理的法律现象。这并非法律的重复惩罚,而是一种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

双重追责并非“一事二罚”,而是责任体系的互补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我们需要澄清一个关键点:“一事不再罚”主要限制的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不得被重复追究。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其核心目的是惩罚与预防犯罪,手段包括自由刑(如有期徒刑)和财产刑(如罚金)。行政责任,则源于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其核心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手段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和行政违法性(违反行政法规)。例如,一个生产伪劣产物的行为,既因销售额巨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又因违反《产物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前者惩戒其犯罪恶行,后者剥夺其继续违法的资格,二者并行不悖。
法律如何为“同时追究”铺设轨道?我国法律体系为这种双重追责机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最直接的体现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规则。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责任就此消失。
实践中,存在几种典型情形。一种是“先刑后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行政机关认为仍需吊销许可证件等特定种类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作出。比如,某公司高管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刑后,证监会依然可以对其作出市场禁入的决定。另一种是“刑行并行”。对于某些不依赖于司法机关定罪事实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行政机关可以在刑事程序进行的同时或_x0008__x0008_之后独立作出。这确保了行政管理效率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及时保护。
实务中的难点与平衡:以“罚款”与“罚金”为例最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财产罚上——即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能否并存?原则上,如果违法行为人已经因同一事实被判处了罚金,行政机关通常不再处以罚款。但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行依法作出了罚款决定并执行完毕,_x0008__x0008_之后该案进入刑事程序并判处罚金,那么已执行的罚款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这个折抵机制,正是为了避免对当事人财产权的过度剥夺,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精细。
难点在于调查取证标准的差异。行政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刑事侦查的证据标准不同,前者是“优势证据”,后者是“排除合理怀疑”。有时,行政机关基于现有证据作出处罚后,司法机关可能因证据达不到刑事标准而不予立案或作出无罪判决。这并不必然反向证明行政处罚错误,但确实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调查应尽可能扎实、全面,并注意固定和保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证据。
给当事人的建议:面对双重追责如何应对如果你或你的公司不幸面临此种局面,保持冷静并积极应对是关键。首先,务必厘清不同程序的性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司法机关的侦查,但同时要清楚区分你在两个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重视专_x0008_业法律帮助。行刑交叉案件专_x0008_业性强,聘请同时熟悉行政法与刑法的律师至关重要,他们能帮助你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在责任承担上争取最合理的结果。最后,善用程序权利。无论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都是法律赋予的保障。对于认为不合理的追究,应依法通过程序提出异议。
“刑事和行政同时追究”的制度设计,本质上反映了现代社会治理对复杂违法行为的多维度回应。它像一张细密的法网,既要用刑法的利剑惩治严重的罪恶,也要用行政法的缰绳规范失序的行为。理解其背后的法理与实践逻辑,不仅能消除我们作为普通公民或市场主体的疑惑,更能让我们在法治的框架下,更清晰地预见行为的边界与后果。法律的威严,正是在这种严谨而不失衡平的追究中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