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面对的不只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多时候是在处理那些看似“程序性”却足以深刻影响当事人生活的细节。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问题,常常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焦虑的核心。他们最常问我的问题是:“律师,我的车、我的电脑被扣了,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办?”今天,我想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十九条,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厘清在刑事侦查中,你的财产权利究竟有哪些保障。

很多人对“扣押”的印象可能来自影视剧:警察出示搜查令,然后带走相关物品。但在现实中,这个过程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远比镜头呈现的复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十九条,正是规范这一强制措施的关键法条,它不仅是侦查机关的权力依据,更是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防护网。
法条原文:权力与义务的平衡点我们先来看看这条法律是怎么说的。第一百叁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短短几句话,内涵却极为丰富。它首先明确了扣押的目的:证明案情,无论是证明有罪还是无罪。这意味着,扣押的核心属性是“证据保全”,而非惩罚或没收。其次,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绝对不得扣押。这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武器。最后,它规定了办案机关的保管义务,防止证据被破坏或当事人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实务中的常见困境:“无关”如何界定?在理想状态下,法律条文清晰明了。但在实务操作中,最大的争议点往往就在于“与案件无关”这个标准的把握上。侦查初期,为了不遗漏任何可能的证据,扣押范围有时会相对宽泛。例如,在一起涉嫌利用公司账户进行非法经营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将公司名下所有办公电脑、财务账册乃至与业务往来相关的私人手机一并扣押。这时,作为当事人或律师,我们需要思考:这些物品是否都与指控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具体的关联?
我的经验是,判断“关联性”需要回到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扣押的某台电脑经初步检查,其存储内容、使用时间与涉嫌犯罪行为完全无关,那么它就不应被长期扣押。律师在此阶段的重要工作,就是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侦查机关审查并返还明显无关的财物。法律赋予了我们这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积极、专_x0008_业地去行使。
你的权利清单:不止于被动接受当财物被扣押时,你并非只能等待。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十九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你至少拥有以下几项权利:
知情权与清单核对权:侦查机关在扣押时,必须会同见证人和被扣押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多份。你有权仔细核对这份清单,确认物品名称、特征、数量是否准确无误。这份清单是你后续所有权利主张的根基,务必妥善保管。
申诉与控告权:如果你认为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或者扣押程序严重违法,你可以向该侦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这是法律提供的内部纠错渠道。
申请解除扣押权:随着侦查推进,如果某些被扣押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作为证据,你或你的律师可以主动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解除扣押,要求返还。尤其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扣押财物的处理问题更应被提上议程。
律师介入权:专_x0008_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了解扣押的理由和依据,从专_x0008_业角度判断扣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并代表你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撰写法律意见,必要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扣押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证据资格)。
程序合法至关重要:违法的扣押可能让证据“失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十九条不仅规定了“扣什么”,也隐含了“怎么扣”的程序要求。例如,搜查和扣押一般需要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应当有见证人在场,清单制作必须规范等。这些程序性规定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扣押,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面临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风险。我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侦查人员未出示搜查证且无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扣押了关键账本,我们以此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终该证据未被法庭采纳。这充分说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也是当事人制约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
财物保管与处置:漫长的等待_x0008__x0008_之后财物被扣押后,另一个现实问题是保管和最终处置。法律规定办案机关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损坏或丢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最终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或者虽有罪但某些财物被认定为与案件无关,这些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最复杂的情况是,涉案财物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违法所得”,可能面临依法没收。这时,法庭审理中会对财物的性质进行专_x0008_门的调查和辩论。作为辩护方,我们需要从财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紧密程度、财物的主要用途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十九条,本质上是在理解刑事程序中权力与权利的微妙平衡。它提醒执法者,强制措施必须克制、精准、合法;它也启示每一位公民,面对国家权力时,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是实实在在的盾牌。当你的财产权利受到不当影响时,不要沉默,更不要慌乱。清晰地知晓法律划定的边界,并借助专_x0008_业力量去守护这条边界,是在法治社会中最理性和有效的应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