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锋,一名在刑事辩护领域工作了十五年的律师。每天,我都在与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打交道,而其中最能牵动公众神经、也最让我感到法律与人情激烈碰撞的,莫过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我的“刑事纠纷栏目”里,这个话题被反复提及,每一次新的案例出现,都会引发新一轮的困惑与讨论: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我们反击的尺度究竟在哪里?法律保护的,究竟是“不还手”的“完美受害者”,还是敢于反抗的普通人?

今天,我不想从冰冷的法条堆砌开始,而是想带你走进正当防卫认定中最核心、也最易产生误解的灰色地带。我们常常听到“防卫过当”这个词,但它就像一层迷雾,让许多本应无责的防卫者身陷囹圄。法律赋予我们防卫的权利,但这权利并非没有边界。这个边界,就划在“必要性”和“相当性”这两个关键词上。
一、不是所有“反击”都叫正当防卫:时间与限度的双重拷问
一个最常见的误解是:只要对方先动手,我就可以无限度地还击,直到对方失去侵害能力为止。这种观点在情理上或许能获得同情,但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意味着,如果侵害已经停止,比如对方已经逃跑或明确表示放弃攻击,此时再追上去殴打,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而非防卫。
更关键的是“限度”问题。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基本相适应”。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不能用大炮打蚊子”。如果对方只是徒手推搡,你却掏出刀具刺向对方要害,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判断是否“过当”,需要结合具体情境,站在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紧急状态下去理解,不能做事后诸葛亮的冷静分析。但无论如何,防卫的初衷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或惩罚。
二、“谁死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正在被司法实践扭转
过去一段时间,“死者为大”、“伤者有理”的观念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断,导致一些正当防卫者被不当追究。但近年来,随着“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标志性案件的推动,司法机关的理念发生了显着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这一转变是根本性的。它意味着,司法者开始更多地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在那种惊慌、恐惧的瞬间,一个人做出反应的合理性。例如,在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时,不再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最温和、损害最小的手段,而是认可在危急情况下,难以精准控制防卫的强度。这对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具有深远的意义。
叁、普通人面对侵害,如何留下对己有利的证据?
在刑事纠纷中,证据是决定命运的关键。对于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情形,事后如何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而非互殴或故意伤害,至关重要。作为律师,我给大家几条实用的建议:
第一,第一时间报警。这是固定事件起因、经过和现场情况最直接的方式。在向警方陈述时,清晰说明对方先实施不法侵害的事实、自己的恐惧心理以及反击是为了制止侵害。
第二,尽可能寻找目击证人。旁观者的证言是还原现场情境的有力支撑。留意周围是否有监控摄像头,并申请警方及时调取。
第叁,注意保留自身伤情的证据。及时就医,并请医生详细记录伤情部位、形态和程度。你自身的伤情,是证明对方侵害行为存在及严重性的直观证据。
第四,保持冷静,避免言语挑衅。在事后沟通或警方询问时,客观陈述事实,避免使用夸大或带有强烈情绪报复色彩的言辞。你的言行举止也是判断你主观意图的参考。
四、法律是盾牌,而非枷锁:理解防卫制度的温度
正当防卫制度,本质上是法律对公民在公权力无法及时介入的紧急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的一种授权和保障。它承认人在面临紧迫危险时的本能反应,并试图在秩序维护与个人权利保护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平衡点。
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并非要求我们在刀架在脖子上时还要冷静地思考哲学问题。它允许我们因为恐惧而反应激烈,允许我们在慌乱中判断失误。只要这种反应和失误,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合理的、是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法律就应当给予宽容。
作为这个“刑事纠纷栏目”的常驻者,我最后想说的是,了解正当防卫的规则,不是为了让我们在危险面前犹豫不决,恰恰相反,是为了让我们在必须挺身而出时,心中更有底气,行动更有分寸。法律是保护善良者的盾牌,而不是束缚正义的枷锁。当每个人都更清晰地知道权利的边界在哪里,我们才能共同构筑一个更安全、也更敢于见义勇为的社会。面对不法侵害,法律站在敢于依法反抗的人这一边,这是法治进步最动人的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