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正,一名在深圳执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的办公室窗外,正对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栋庄严肃穆的建筑。每天,我都在与深圳中院的刑事审判打交道,见证了无数个案卷在法槌起落间尘埃落定。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个在实务中高频出现,却又让许多当事人和家属倍感困惑的问题:在深圳中院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一审判决后,他还能上诉吗?上诉会不会导致更重的刑罚?这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背后,实则交织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刚性保障,是深圳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道微妙的平衡题。

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当“认罪认罚”遇上“上诉不加刑”,被告人如何抉择

“认罪认罚”不是“权利放弃书”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存在一个误解,认为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等于“认命”了,不能再对判决提出异议,否则就是“出尔反尔”,会招致司法机关的“反感”甚至报复。这种担忧源于对制度的不完全理解。

我们必须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从宽”,它是一种激励和协商机制,而非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出更轻的量刑建议,以及审判阶段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然而,签署具结书,接受量刑建议,绝不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上诉权。上诉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因任何前置程序而丧失。在深圳中院的司法实践中,我经手的案件中,不乏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基于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或纯粹对量刑幅度的不同理解而提起上诉的情况。法院的首要职责是依法裁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上诉不加刑”原则:一道关键的安全阀当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又上诉,最直接的恐惧来自“会不会被加刑”?这就必须提到“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叁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是上诉制度的基石,旨在消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后顾_x0008__x0008_之忧,确保其不会因为寻求上级法院的救济而遭受更不利的后果。在深圳中院的二审实践中,对于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检察院没有同时提出抗诉,那么二审法院即使认为一审量刑略轻,也不能直接加重刑罚。它只能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更轻刑罚的裁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认罪认罚后上诉就毫无风险?并非绝对。风险不直接体现在刑期加重上,而可能体现在其他方面。

深圳实践的微妙考量:当检察院提出抗诉风险的关键变量在于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又上诉,检察院可能会认为其“认罪不认罚”,不再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动摇了从宽处理的根基。此时,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

一旦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前提(仅被告人上诉)不复存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叁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二审法院可以全面审查案件,包括审查量刑是否适当。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基于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幅度过大,而被告人上诉行为又表明其悔罪态度不彻底,理论上存在改判加重刑罚的可能性。

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尤其是仅仅为了“留所服刑”(即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以便在看守所服完较短刑期)而提出的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向外界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认罪认罚制度鼓励真诚悔过,节约司法资源,但不鼓励投机和滥用程序权利。

律师视角:上诉,一个需要精密计算的策略选择作为一名长期在深圳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从不简单地建议当事人“一定要上诉”或“绝对不要上诉”。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精密风险评估的策略选择。

我会和当事人深入分析几个核心问题:第一,上诉的理由是什么?是对事实认定有根本性异议,还是对法律适用有不同理解,或者仅仅是觉得量刑“还是重了”?第二,一审中认罪认罚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例如,律师是否提供了有效辩护,当事人是否完全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第叁,评估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这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检察官在庭审中的态度以及本地区的司法惯例来判断。

如果上诉理由确实充分、正当,比如发现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认为一审在关键法律问题上存在错误,那么行使上诉权是正当且必要的。此时,即使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也需围绕这些实质性问题进行审理,单纯以“上诉”本身为由加重刑罚的可能性较低。

反_x0008__x0008_之,如果理由牵强,尤其是动机被认定为不诚信的“技术性上诉”,则风险显着升高。我曾代理过一个诈骗案,当事人一审认罪认罚被判缓刑,后听信他人不专_x0008_业建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意图拖延时间。检察院随即抗诉,认为其无悔罪诚意。二审期间,我们团队做了大量工作,与当事人沟通,最终指导其撤回上诉,检察院也撤回了抗诉,才避免了局面恶化。

结语:在权利与诚信_x0008__x0008_之间寻求平衡深圳中院的刑事审判,如同一个精密的司法仪器,不断衡量着效率与公正、权利保障与司法诚信_x0008__x0008_之间的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提升司法效率的良策,而上诉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二者并非水火不容。

对于当事人而言,关键在于“诚信”二字。制度设计给予了从宽的机会,就应当以真诚的态度去对待。行使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当建立在合理、正当的基础_x0008__x0008_之上,而非将其作为博弈或投机的工具。

在深圳这座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司法实践始终朝着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共同的目标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对于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我的建议是:充分信任你的律师,透彻理解每一个法律决定背后的意义,在权利与风险中做出最明智、最负责任的选择。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也期待每一份权利都能被认真、诚信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