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是陈正言。我经手的案件里,当事人第一次与刑事诉讼产生实质性接触,往往不是逮捕,而是那张看似温和却暗藏分量的《传唤通知书》。电话那头一句“请你来配合调查”,足以让一个家庭陷入不安与困惑。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从实务视角和你聊聊,当《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与你产生关联时,如何理解它、应对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传唤,不等于你已经“犯罪”了这是我最想强调,也最需要澄清的一点。许多当事人一听到被公安机关传唤,第一反应就是“我完了,我被当成罪犯了”。这种恐慌情绪往往会导致后续行为失当。我们必须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传唤是侦查机关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这个法律身份。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_x0008__x0008_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侦查初期的传唤,更多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核实线索而采取的一种常规手段。你可能只是与某起案件有关联的证人,或者侦查机关需要向你了解某些情况。因此,保持冷静是第一要务。恐慌_x0008__x0008_之下匆忙“找关系”或试图逃避,反而容易将自己置于更不利的境地。
那张“传唤证”,是你的权利凭证传唤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在大多数非紧急情况下,尤其是传唤你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传唤通知书》。
这张通知书绝非一张简单的“到访邀请”。它上面会明确记载你的基本信息、传唤的原因、依据、指定的处所以及时间。请你务必仔细查看。它不仅是程序合法性的体现,更是你权利的起点。你有权知道因何事被传唤,有权核对传唤你的机关是否具备管辖权。如果遇到仅凭一个电话、没有正式文书就要求你长时间配合调查的情况,你有权提出疑问。
“最长12小时”与“24小时”的界限在哪里?时间是传唤程序中一个非常核心的要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里的“持续的时间”指的是你实际处于侦查人员控制下、接受讯问的时间。它不包括你在途中的时间,也不包括你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实践中,你需要留意讯问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如果讯问时间临近或超过法定时限,而侦查机关又没有依法办理拘留等其他强制措施的手续,你或你的律师有权提出结束讯问的要求。法律设置这个时限,既是为了保障侦查效率,更是为了防止变相拘禁,保障你的人身自由。
接受讯问时,沉默与如实陈述的权衡“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港剧台词深入人心,但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所区别。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听起来有些微妙,如何在“如实回答”与“不自证其罪”_x0008__x0008_之间找到平衡?我的实务建议是:对于涉及案件核心事实、你自身行为的问题,在记忆清晰的前提下,可以客观陈述。但对于你不确定、记不清、或者可能自我归罪的问题,你有权表示“记不清了”、“需要回忆”或“这个问题我暂时无法回答”。切忌为了迎合讯问者或急于摆脱局面而做出猜测性、迎合性的陈述。不真实的供述一旦记录在案,后续推翻将异常困难。记住,你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于记载有误或遗漏的地方,可以要求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律师的介入,应早于你走进那扇门很多人认为,只有被拘留了,才需要请律师。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可以而且应当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_x0008__x0008_之日。当你接到传唤通知,感到事态可能超出个人应对范围时,就是咨询律师的最佳时机。
律师在传唤阶段能为你做什么?首先,为你解读《传唤通知书》的法律含义,分析你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其次,指导你如何应对接下来的讯问,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更重要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_x0008__x0008_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传唤期间,你可以提出需要委托律师的请求。律师的尽早介入,能够有效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起点上为你构建辩护防线。
刑事诉讼程序就像一条河流,传唤往往只是上游的一段水域。它可能波澜不惊,带你通向澄清与解脱的彼岸;也可能暗流涌动,预示着下游更复杂的险滩。理解传唤的性质,保持理性和警惕,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尤其是及时寻求专_x0008_业律师的帮助,才能让你在这段航程中,即便面对迷雾,也能握稳自己的舵。法律不仅是惩戒的工具,更是公民权利的铠甲,而正确认知程序,正是穿上这身铠甲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