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打交道最多的,除了当事人,就是各种各样的“证据”。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较量,本质上就是一场围绕证据展开的战争。那么,我们如此执着地收集、质证、辩论,刑事的证据究竟在追求什么?仅仅是“把罪犯绳_x0008__x0008_之以法”这么简单吗?今天,我想和你聊聊这背后更深层的法律逻辑与价值博弈。

超越“事实”:刑事证据的核心目标是法律真实很多人,包括一些初入行的法律人,可能会脱口而出:证据当然是为了追求“客观事实”。这个答案对,但不完全对。在理想的真空状态下,我们当然希望还原案件发生时的每一个细节。但现实是,时间不可逆,记忆会模糊,现场会破坏。司法活动是在案件发生_x0008__x0008_之后进行的回溯性证明,我们所能依靠的,只有那些留存下来的、碎片化的痕迹和信息。
因此,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真实”或“诉讼真实”。它是指通过合法的程序,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所达到的、法律所认可的真实状态。这意味着,即使某个情节在客观上可能发生过,但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者证明该情节的证据因为来源不合法而被排除,那么它在法律上就“不曾发生”。
我经手过一起盗窃案。我的当事人坚称案发时他在城东的网吧,有上网记录。而控方提供了一段模糊的监控,显示一个背影很像他的人出现在城西的案发现场附近。单看“客观事实”,他可能真的去了城西。但法律不能凭“可能”定罪。我们通过技术分析,指出该监控视频的时间戳存在未被合理解释的误差,且无法唯一锁定是我的当事人。最终,结合他稳定的不在场证明,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刑事证据追求的,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绝对真理,而是在证据规则框架下,能够被证明并形成内心确信的“法律故事”。
天平的两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永恒张力证据的运用,始终处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张力_x0008__x0008_之中。实体公正要求我们惩罚真正的罪犯,让有罪者伏法,还无辜者清白。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追诉犯罪的过程本身必须合法、正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证据,正是这把天平上的关键砝码。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们当然希望收集到尽可能多、尽可能有力的证据。但程序公正为这种收集行为划定了红线。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也可能被排除。
我曾参与申诉一起多年前的故意伤害案。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一份有罪供述。但卷宗显示,该供述是在连续数十小时、剥夺必要休息的情况下取得的,并且与现场勘验笔录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我们以此为由提出申诉。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供述的取得方式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予以排除。排除_x0008__x0008_之后,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最终改判。这个过程或许让一个“可能”有罪的人暂时逃脱了惩罚(实体公正的暂时挫折),但它坚决捍卫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程序底线,保护了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强大公权力时的尊严和安全。从长远看,这种对程序的坚守,是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石。刑事证据在这里追求的,是一种更具深远意义的、制度性的公正。
证据裁判主义:从“口供为王”到“客观证据中心”的演进要理解今天刑事证据追求什么,必须看到它的历史演进。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存在“口供为王”的倾向,认为被告人自己的交代是最可靠的证据。这种观念导致了严重的路径依赖,甚至诱发了非法取证。
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早已转向“证据裁判主义”和“以审判为中心”。这意味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质证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体系的构建,越来越强调客观性证据的核心地位,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科学的鉴定意见等。口供(被告人供述)只是证据种类_x0008__x0008_之一,而且其证明力受到严格审视,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文件和指导案例中反复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例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仅凭被告人前后矛盾的供述,而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或可靠的上下线证言佐证,通常不能定罪。这种转变,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提升科技手段和规范化取证能力,从“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律师的辩护重心,也从过去主要关注口供合法性,扩展到对全案证据链条的逻辑性、客观证据的关联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和挑战。刑事证据所追求的,正是一个更加科学、严谨、经得起检验的事实认定体系。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据追求的终极标准所有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最终都要服务于一个目标: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信”,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这个终极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它通常被解读为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不是一个数学上的百分比,而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它要求,基于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存在其他符合常理和情理的怀疑。这个标准是刑事证据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它意味着,当证据_x0008__x0008_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当关键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时,天平就应当向有利于被告人的一侧倾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疑罪从无”。追求“排除合理怀疑”,有时会让一些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因证据不足而获释,这在社会情感上可能难以接受。但法律必须承受这种压力。因为与_x0008__x0008_之相比,一个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是司法不可承受_x0008__x0008_之重,是对正义更彻底的背叛。刑事证据在此刻追求的,是对公民自由和生命最审慎的敬畏。
结语:在动态平衡中守护正义所以,回到最初的问题:刑事的证据追求什么?它追求的,不是简单的“抓坏人”,而是一个在“法律真实”的框架下,通过合法程序,构建起一个以客观证据为核心、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最终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_x0008__x0008_之间达成精妙平衡的过程。
这个过程充满挑战和权衡。作为律师,我的角色就是确保这个天平不被任何一方的力量所压垮,督促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和良知的拷问。因为我知道,我们今天对待证据的态度,决定了司法明天的温度与精度。每一次对证据规则的坚守,都是在为我们所有人生活的这个社会,夯实公平正义的基础。这,才是刑事证据制度最深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