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墨,一名在检察系统工作了十五年的检察官。过去几年,新冠疫情这个突如其来的变量,深刻地改变了社会运行的节奏,也给刑事司法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所在的部门,就曾直接面对大量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今天,我想从一个亲历者的视角,和大家聊聊“疫情检察刑事”这个特殊领域的办案实践,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更是一场对司法智慧、专_x0008_业能力与人道关怀的综合考验。

疫情检察刑事案件的<a href=/tag/100/ target='_blank'>办理</a>:挑战、应对与司法<a href=/tag/517/ target='_blank'>温度</a>

疫情初期,涉疫刑事案件呈现出“井喷”态势。我们面对的罪名相对集中,但情况却异常复杂。最常见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利用疫情实施的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如口罩、防护服)等。这些案件往往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反应迅速,办案压力巨大。我记得当时最高检和公安部连续下发多份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犯罪,维护防疫秩序。但“从严从快”绝不等于“简单粗暴”,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精准定性,是我们面临的第一道关卡。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精准界分

以最常见的抗拒防疫措施案件为例。行为人隐瞒行程、拒绝隔离,导致病毒传播,究竟该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中间有着本质区别。前者要求行为主体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且主观上多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后者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

在实践中,我们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审查。对于绝大多数因恐惧、不理解政策或心存侥幸而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员,只要其没有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恶意,我们更倾向于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审慎的区分,避免了刑罚的滥用,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例如,在办理一起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病例时,我们综合评估其行为动机、传播范围及后果,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而非社会舆论一度呼吁的更重罪名。

“从快”机制下的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

“从快”的要求对传统的办案节奏提出了挑战。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能压缩,审查起诉期限也更为紧张。但这绝不意味着程序可以打折,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忽视。我们探索建立了涉疫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专_x0008_人专_x0008_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久就介入,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确保侦查方向正确,避免因证据问题来回退查,实质上是在“前端”保障了效率,也为后续的“从快”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格外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难成为普遍问题。我们大力推进远程视频提审、开庭,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涉疫案件,在保障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这既提升了诉讼效率,化解了社会矛盾,也给了那些一时糊涂、真诚悔罪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司法在严峻的防疫形势下仍保有必要的温度。

数据与案例背后的司法导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疫情期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涉疫犯罪案件数量经历了从快速上升到逐步平稳的过程。其中,诈骗犯罪占比最高,其次是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些数据背后,是清晰的司法导向:重点打击借疫情_x0008__x0008_之机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

我参与办理过一起团伙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口罩货源信息,收款后便拉黑买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这类案件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更严重扰乱了防疫物资分配秩序,挫伤了社会互信。我们通过追查资金流、电子证据固定,迅速批捕、起诉,并结合追赃挽损工作,尽力为受害人减少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主犯被判处重刑。这个案例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发“疫情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后疫情时代的反思与展望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涉疫刑事案件的办理也进入了“存量消化”和“经验总结”时期。回顾这段特殊时期的检察工作,我认为有几个启示值得铭记。

一是刑事政策必须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但必须恪守法治底线。非常时期需要非常_x0008__x0008_之策,但所有“从重从快”都必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轨道内运行,不能因舆论压力或行政指令而突破法律框架。二是科技应用极大地赋能了司法办案。远程视频系统、电子卷宗、大数据筛查等,不仅在疫情期间保障了诉讼活动不停摆,也将成为未来提升司法效能的常态工具。叁是司法始终需要人文关怀。在办理涉疫案件时,我们除了审查犯罪事实,也会关注行为人的具体处境、动机和事后态度。对于因生活所迫、认知局限而触犯法律,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疫情终将过去,但“疫情检察刑事”这段特殊的司法实践,留给我们的思考是长远的。它考验了司法系统在应急状态下的专_x0008_业定力与应变能力,也促使我们不断审视,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应有的温度。作为检察官,我深知肩上的责任——我们手中的公诉权,既是一柄惩治犯罪的利剑,也应是一盏照亮迷途、指引方向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