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超过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和家属焦急地询问:“这笔钱真的会被认定为赃款吗?”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赃款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处置和量刑轻重,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今天,我想结合几个典型判例,谈谈法院在赃款认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以及普通人该如何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然而,什么是“违法所得”?实践中常常出现灰色地带。比如,础公司高管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亲友开办的公司,价格略高于市场水平但仍在合理范围内,这部分利润是否构成赃款?在2022年某省高院的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只要交易价格没有明显偏离市场正常水平,且提供了真实服务,就不应认定为赃款。
这个判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趋势:法院越来越注重审查资金往来的实质内容,而非仅仅关注形式上的关联。单纯的人际关系或轻微的溢价,通常不足以构成赃款认定的充分条件。
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将合法经营所得与涉嫌非法活动的资金混合存放在同一账户,这给赃款认定带来了极大困难。检察机关主张账户内所有资金均应追缴,而我们通过详细梳理每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仅对其中能明确指向非法活动的部分进行认定。
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当合法收入与涉嫌违法资金混合时,检察机关需承担区分责任;若无法清晰区分,则应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这一立场在多个近期判例中得到体现,显示出司法机关注重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价值取向。
经常有人问我:“如果我无意中购买了涉案车辆,会被追缴吗?”这涉及到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2023年某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二手车后转卖给不知情的李先生。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对车辆来源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无需返还车辆。
这个判例明确了善意取得的叁个要件:取得人主观上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公示程序(如车辆过户)。同时,该判例也强调,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交易方式存在明显异常,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赃款转移变得更加隐蔽和迅速。在一起网络诈骗案的审理中,被告人通过数十个电子钱包账户层层转移资金,给赃款认定带来技术难题。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将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链条完整还原。
这个案例揭示了电子支付环境下赃款认定的新特点:一方面,电子足迹让资金流向更加可追溯;另一方面,跨境、跨平台的资金转移增加了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重要的是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以便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资金的合法来源。
在公司经营领域,赃款认定往往与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罪名相关联。某上市公司区域经理为获取业务机会,向客户单位负责人支付“咨询费”,这笔款项最终被认定为贿赂赃款。尽管该经理辩称这是行业惯例,法院仍然判决追缴全部款项。
这个判例给公司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机会而支付的款项,都可能被认定为赃款。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所有商业往来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规避刑事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赃款认定过程中,法院越来越注重保障被告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一起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院虽然判决追缴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但仍为其未成年子女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资金,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这种处理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一脉相承。它表明,赃款认定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需要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_x0008__x0008_之间寻求精细平衡。
站在法律实务的角度,我认为普通公民要避免卷入赃款纠纷,最重要的是树立证据意识,对重大资金往来保留完整的证明材料。同时,对于来源不明的资金或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机会,应当保持必要的警惕。法律不会冤枉无辜者,但也绝不会纵容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