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十五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每天都要面对各种令人困惑的司法程序问题。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个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却常常被忽视的环节——刑事鉴定完全告知制度。这个看似专_x0008_业的名词,实际上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在我处理的众多案件中,有超过六成的当事人对刑事鉴定程序一无所知。他们收到鉴定意见书时,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抗辩时机。记得去年的一起伤害案件,当事人直到开庭前才看到对自己不利的伤情鉴定报告,而这份报告在一个月前就已经作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刑事鉴定完全告知,指的是侦查机关应当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以及最终结论完整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要求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被简化为仅仅告知鉴定结论。
我曾在某中级法院的调研中发现,近叁年来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完全履行告知程序的案件比例不足40%。这意味着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了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鉴定意见。
当刑事鉴定告知程序不完整时,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当事人无法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因为根本不知道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难以对鉴定方法和过程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更不可能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去年某地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就暴露出这个问题。当事人直到二审阶段才发现,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虽然最终案件得以改判,但当事人已经经历了长达两年的诉讼煎熬。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面临刑事案件,请务必关注刑事鉴定完全告知这一环节。在收到鉴定意见告知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完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信息。仔细核对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包括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等要素。
如果发现告知程序存在瑕疵,要及时通过辩护律师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叁日内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这个期限是从完全知悉鉴定内容_x0008__x0008_之日起计算的。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司法实务界越来越重视刑事鉴定完全告知制度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将“未完整履行鉴定告知程序”作为程序违法的情形_x0008__x0008_之一。多个省份的高级法院也出台了细化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加强对鉴定告知程序的审查。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实现更及时、更完整的鉴定告知。这些积极变化让我们看到,程序正义正在从纸面上的规定逐步转化为实践中的行动。
刑事鉴定完全告知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期待这一制度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落实,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阳光下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