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林正明,一名处理了十几年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里,见过太多家庭因为对“第一继承人”的误解而产生纠纷,甚至亲人反目。很多人以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就理所当然地平分一切,但法律的实际运作远比这复杂。今天,我想抛开冰冷的法条堆砌,从几个容易被忽视的视角,和你聊聊“第一继承人”制度里那些关乎亲情与财产的关键细节。

<a href=/tag/1/ target='_blank'>对于</a>“第一继承人”,你可能不知道的叁个<a href=/tag/138/ target='_blank'>关键点</a>

配偶的份额,并非简单的“叁分_x0008__x0008_之一”当提到第一顺序继承人,人们脑海中浮现的公式常常是:配偶、子女、父母,大家平均分配。然而,这个印象需要被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确实是配偶、子女、父母。但在开始分割遗产前,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析产。

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首先要分出一半归生存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生存的配偶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分割这部分遗产。

举个例子。王先生去世,留下与妻子李女士共有的存款120万元。首先,这120万元中的60万元本就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的60万元是王先生的遗产。如果王先生有妻子李女士、一个儿子和一位老母亲叁位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这60万元遗产将由叁人平均分配,每人20万元。最终,李女士总计获得80万元(60万+20万),而儿子和母亲各得20万元。你看,配偶最终获得的份额,往往远高于简单的“人均一份”。这个“先析产,再继承”的原则,是保障生存配偶权益的基石,却也是许多家庭内部产生计算误会的源头。

“子女”的范围,可能比你想的更广在咨询中,我常常遇到这样的疑问:“律师,我父亲再婚前的孩子,有继承权吗?”“非婚生的孩子能不能来分遗产?”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对“子女”这一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

《民法典》明确,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定义,它体现了法律对血缘关系、拟制血缘关系以及事实扶养关系的同等保护。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已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养子女与养父母_x0008__x0008_之间,因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其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他们既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也不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另有约定)。比较复杂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并非自动获得。它要求继子女与继父母_x0008__x0008_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抚养和教育关系。比如,张女士带着年幼的孩子再婚,继父承担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主要抚养和教育费用,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共同生活多年,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该继子女便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理解这一点,对于重组家庭规划财产安排至关重要。

父母的继承权,在“白发人送黑发人”时如何体现?当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继承权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悲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的权益是独立的。他们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这份权利不因子女已婚或已有自己的子女而消失。

这里涉及一个常见的实践问题:代位继承。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那么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其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孙辈)来“代位”继承本应由其父母继承的那份遗产。但请注意,这并不剥夺在世父母的继承权。父母依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孙辈)共同分割遗产。

比如,李大爷的儿子不幸早逝,留下儿媳和一个孙子。李大爷儿子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李大爷(父亲)、李大爷的老伴(母亲,若在世)、儿媳(配偶),以及孙子(代位其父亲的位置)。遗产将在这些继承人中进行分割。法律如此规定,既保障了祖辈的赡养利益,也延续了对孙辈的抚养关照,在不幸中维系着家庭的代际纽带。

权利与义务相伴:丧失继承权的可能继承并非无条件的权利。法律在赋予第一继承人权利的同时,也设立了底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几种行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些条款如同一把戒尺,警示着家庭成员间最基本的伦理底线。我曾接触过一个案例,一位长子因长期虐待年老患病的父亲,情节恶劣,在父亲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依法主张其丧失继承权,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继承,在本质上是对家庭身份和伦理责任的确认,当这种责任被严重践踏时,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将随_x0008__x0008_之消失。

遗嘱:超越“第一顺序”的自主安排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第一继承人”的法定顺序只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完全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甚至捐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这给了个人财产处分极大的自由。许多家庭矛盾,其实源于被继承人生前未能清晰表达意愿。一份考虑周全、形式合法的遗嘱,不仅是财产安排的规划,更是减少亲人日后纷争、传递关爱与意愿的温柔嘱托。作为律师,我常常建议,在家庭结构复杂或财产种类较多的情况下,提前进行法律咨询并订立遗嘱,是对所有家人,包括第一继承人们,一种负责任的爱护。

围绕“第一继承人”的讨论,从来不只是对于财产的划分,它更深刻地映照出法律对家庭关系、伦理秩序的保护与规范。了解这些规则,不是为了算计,而是为了在不可避免的时刻,能让情感得到尊重,让义务得以明晰,让家庭的温暖,在法律理性的框架下,得以更平和地延续。